# 分居20年了财产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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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之后男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之后男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夫妻要是只是分居,而并未离婚的话,那么在分居期间,即使双方已经没有居住在一起,财产归各自使用,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个规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前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违背。也就是说分居之后男方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分居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在离婚的时候这部分财产还是要拿出来分割的。那么分居之后男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1657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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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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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_民法典中夫妻分居多久不属于共同财产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后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_民法典中夫妻分居多久不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分居期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那么分居期间就仍然是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的,只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在分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的,只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在分居期间产生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于海明律师2022.05.1622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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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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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的时候一方赚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的时候一方赚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次判断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期内且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该投保财产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王学瑞律师2022.05.31113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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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2022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2022
内容: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新《民法典》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因此在共同购房过程中,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出现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响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关于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2022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111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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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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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1456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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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分居后女方的财产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分居的,若双方订对分居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若双方没有约定的,则女方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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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收入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收入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分居期间收入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种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居期间收入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859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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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写的分居协议书有效吗,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之间写的分居协议书有效吗,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内容:有的观点认为,夫妻分居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之间写的分居协议书有效吗,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225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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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在分居后离婚前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那么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31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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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女士与刘刚只是分居并未离婚因此李女士与刘刚在分居期间取得的工资等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财产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时该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女士与刘刚只是分居并未离婚因此李女士与刘刚在分居期间取得的工资等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财产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时该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财产,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李孟阳律师2022.01.13101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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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名下的车辆属于共同财产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离婚一方名下的车辆属于共同财产吗
内容:未明确单方赠与,车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8月,高某(女)与王某(男)办理了结婚登记。因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破裂,高某于2014年11月诉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汽车因未明确是赠与高某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高某则主张非上海户籍的购房条件为已婚,房屋实际系婚后购买,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离婚一方名下的车辆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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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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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工资、住房公积金、租房补贴等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法律分析:夫妻在分居的时候的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双方虽然处于分居状态,但在法律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在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如果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该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除外。
吴梦云律师2023.12.0727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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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总之分居期间的收入主要看夫妻有没有特殊约定如果没有那么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院会予以分割,从实践来看大部分夫妻并没有婚后财产约定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大部分夫妻的分居期间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的,从实践来看大部分夫妻并没有婚后财产约定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大部分夫妻的分居期间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的,如果夫妻对婚后财产或者分居期间财产作出特殊约定的那么分居期间的收入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不能予以分割,以上就是对分居期间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怎样去分割分居期间的收入所作的解答,对于分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夫妻没有作出特殊约定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学瑞律师2022.01.1421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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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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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挣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后挣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一分居后挣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属于。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在不属于第18条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收入或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那么分居后挣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1368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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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妻分居,一方想买房写孩子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陈宗琼律师
父妻分居,一方想买房写孩子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内容:婚后买房房产证写子女名字住房属于子女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夫妻财产归属如下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那么父妻分居,一方想买房写孩子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1320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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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结婚戒指属于共同财产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结婚戒指属于共同财产吗
内容:离婚后结婚戒指属于共同财产吗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那么离婚后结婚戒指属于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198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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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61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7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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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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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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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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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北京法律咨询 40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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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退伍安置费、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简单的划分军人的退伍安置费是或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需要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来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则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例如:若配偶一次性取得复员费30万元,而其入伍年龄为20岁,夫妻结婚10年,则该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30万÷(70-20)×10年=6万元。
姚平 523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