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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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对社会的影响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外恋对社会的影响
内容:目前社会中,破坏婚姻关系的婚外性行为发生较多,使中国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了很大的威胁,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安定,对社会治安也有较大的影响。关于婚外恋对社会的影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148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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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婚礼现场犯法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破坏婚礼现场犯法吗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那么破坏婚礼现场犯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3150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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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家庭的第三者法律上会有相关处罚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破坏家庭的第三者法律上会有相关处罚吗
内容:第三者破坏家庭幸福威胁到社会的稳定。第三者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的严重的话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包括1停止侵害。如有重婚同居关系的第三者应解除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如第三者不当接受财物侵犯了合法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应当返还财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那么破坏家庭的第三者法律上会有相关处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146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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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营合同纠纷的(关于联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营合同纠纷的(关于联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内容:第四条 订立联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联营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条 联合经营合同是指法人之间为从事生产或经营,在人才、技术、资金、资源、工业产权等方面进行联合而订立的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简称联营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哪些表面上没有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但实质上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违背善良习俗的行为,通过公序良俗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必要的控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郭铭芝律师
2023.02.2810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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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正确的吗
内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破坏选举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可见,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手段相对而言,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暴力,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则较为多样化。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产规则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赵金保律师
2022.04.18346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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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有哪些什么处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破坏军婚罪有哪些什么处罚
内容: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任冰峰律师
2022.03.22102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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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影响犯罪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影响犯罪
内容: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那么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影响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19104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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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刑事案件是否存在?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刑事案件是否存在?
内容:经济犯罪刑事案件是否存在经济犯罪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于海明律师
2022.01.1018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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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强制办理门禁卡,不交物业费不准进家,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物业公司强制办理门禁卡,不交物业费不准进家,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
内容: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首先物业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任何法律表明业主必须是持卡才能进入小区也利用了黑社会分子的某些手段但这种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尤其不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另外不交物业费不让回家是违法行为是对业主权利的侵害行为。对待物业的这种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那么物业公司强制办理门禁卡,不交物业费不准进家,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1920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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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和乘客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免责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司机和乘客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免责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内容:司机和乘客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免责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要由交警来确定最终的事故责任划分到时候依据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根据以往司法实践中关于确定免责条款效力的基本经验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对方人身伤害不管违约方有无过错均不能免责。那么司机和乘客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免责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2978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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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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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内容: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有哪些区别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2735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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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
内容: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的特征上有许多相似性具体表现在成员一般必须达到3人以上组织结构上其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通常都有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与一般成员之分组织的稳定性上都表现为通常组织成员一起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在组织制度上都通过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维系在一起,虽然一般暴力犯罪、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具有手段残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征犯罪集团也不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虽然一般暴力犯罪、团伙作案、共同犯罪具有手段残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征犯罪集团也不一定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体现在(一)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更强的组织性其组织纪律更为严格、残酷组织结构更为系统、严密组织宗旨更为明确等首领的改变一般不会影响该犯罪组织结构的整体性转换有序而行主要靠该组织内部的行规戒律约束一般的犯罪集团并没有如此严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17103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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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有前对科怎么判?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危险驾驶罪有前对科怎么判?
内容: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危险驾驶罪有前科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事诉讼法第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那么危险驾驶罪有前对科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994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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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蓄意挑衅违法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蓄意挑衅违法吗
内容: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故意挑衅做出寻衅滋事行为的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就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情节轻的可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那么在我国蓄意挑衅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1914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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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有何规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破坏军婚罪有何规定
内容: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龙珊律师
2022.03.2248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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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元甲婚姻家事 131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521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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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63评论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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