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实际过程实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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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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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实例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实例
内容:在法律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不明确保护不力的情况下,纵使法院判决胜诉,待到执行完毕,施工单位也收不回多少钱。为了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最高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根据这一规定,B公司要求A公司偿付的工程价款具有最优先受偿权,而违约损失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那么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实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1634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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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依法准备哪些证据?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依法准备哪些证据?
内容: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那么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依法准备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1574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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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看分包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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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合作协议纠纷,实际施工人合作协议纠纷怎么解决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实际施工人合作协议纠纷,实际施工人合作协议纠纷怎么解决
内容:结语: 实际施工人合作协议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冲突,一、实际施工人合作协议纠纷的起因1、合同条款模糊: 合作协议中的条款可能存在歧义或不明确,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分歧,二、法律分析:解决纠纷的关键要素1、明确合同条款: 律师建议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避免歧义,三、案例分享:成功解决实际施工人合作协议纠纷的实践经验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合伙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作协议纠纷时有发生,案例二:A建筑公司和B实际施工人签订了合作协议。
张芸律师2023.12.2771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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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依法准备的证据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依法准备的证据
内容: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那么建筑工程纠纷需要依法准备的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15143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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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工期延误的风险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合同工期延误的风险
内容:建筑工程合同工期延误的风险工期延误,往往是发包人对付承包人企图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众所周知,施工进程是一个变动的动态过程,承包人在日后纠纷时,要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属实的,才能证明发包人故意扣减、不及时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是客观存在的,由此产生工期延长对于承包人来说,才能免责。一旦产生纠纷,承包人可用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承包人的施工进度和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的违约行为是存在,从而证明工程延期系发包人不及时给付进度款所致,承包人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那么建筑工程合同工期延误的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2647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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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
内容: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款项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人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那么关于建筑工程索赔成立条件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1353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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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转包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内容:发包人在知晓承包人转包工程后,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确认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我国建筑法及合同法明令禁止转包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并未征得发包人同意,并且转包建设工程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转包工程不能产生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对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实质上也是承包人对其违反合同转包工程的违约行为以及转包违法行为,向发包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工程转包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1645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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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实际承包个人如何缴税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实际承包个人如何缴税
内容:个人承包工程时,工程承包人自行到税务去开工程劳务费发票,缴纳增值税,税率是3%。个人只能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建筑工程实际承包个人如何缴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1.12.138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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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
内容:工程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
段建国律师2021.10.2961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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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实际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可能会因为无法收回工程款而需要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实际施工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主张。
杨一凡律师2024.04.2597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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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建筑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的探讨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针对建筑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的探讨
内容: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制定该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拟订招标文件,接受各个符合要求的建筑公司报名。那么针对建筑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的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1547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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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可以债权债务转让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可以债权债务转让吗
内容:建筑工程可以债权债务转让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的进行转让时一般要签订书面的协议。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结算吗在实践中建筑工程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严重违约的而出现违约又无法协商处理时守约方就会解除合同并要求结算相关的工程款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即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付款。那么建筑工程可以债权债务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3054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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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规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规定
内容: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也是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违约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对于建筑施工中的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约束力。建议在签署建筑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熟悉法律相关规定,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约和纠纷。
黄东洁律师2023.06.2074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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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国企讨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国企讨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内容:2022年12月22日,天用律师通过与刘先生详细沟通案件情况后发现,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履行过程中,未签订合同,未做结算,也未进行签证,案件立案后,天用律师指导当事人继续和被告进行周旋,直至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发现我方已经起诉后,对方公司负责人对此始料未及,明显有些着急和慌乱,在工程竣工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要求分包方进行工程款结算并进行支付,对方公司开始派专人和天用律师主动进行谈判,经过长达三周的谈判,在开庭前进行了和解。
任冰峰律师2024.02.2945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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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18年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内容:工程于2004年1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04年5月结构封顶,6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土建及安装均按广州市三类工程总价下浮3%计取。价格上涨属于xx股份公司的风险,应在议标时考虑在包干单价中,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无异议。故业主未同意此项索赔要求。那么2018年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1381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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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在去年九月份顺义区路过一个施工方,在这个过程中,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扔东西,将宋女士意外砸伤。宋女士,在手足无措最困难的时候找到了元甲,我们律所帮助谈和解成功,在今天拿到了28万的高额赔偿款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41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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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模拟法庭,既可以让客户提前感受一下庭审的实际情况,又能锻炼新人,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风险点,大家集思广益,一举三得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元甲婚姻家事 72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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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252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540评论 -
继承案件模拟法庭,既可以让客户提前感受一下庭审的实际情况,又能锻炼新人,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风险点,大家集思广益,一举三得保证客户利益最大化。林艳英 86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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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37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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