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国企讨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导读:
2022年12月22日,天用律师通过与刘先生详细沟通案件情况后发现,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履行过程中,未签订合同,未做结算,也未进行签证,案件立案后,天用律师指导当事人继续和被告进行周旋,直至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发现我方已经起诉后,对方公司负责人对此始料未及,明显有些着急和慌乱,在工程竣工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要求分包方进行工程款结算并进行支付,对方公司开始派专人和天用律师主动进行谈判,经过长达三周的谈判,在开庭前进行了和解。
实际施工人如何向国企讨要工程款
未签订合同、未做结算、也未进行签证的建设工程案件,如何做到了立案快、结案快、回款快?一起来看北京天用律所真实案例!
2022年6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通州区某地块二类居住用地、托幼用地项目等发包给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该北京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北京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该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中的临建项目分包给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工程竣工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要求分包方进行工程款结算并进行支付。但分包方公司百般推脱,日复一日一直拖延。
刘先生做工程多年,不仅在工程领域做得非常专业,而且法律意识非常强!在工程刚刚竣工、对方没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快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进行维权行动!
2022年12月22日,天用律师通过与刘先生详细沟通案件情况后发现,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履行过程中,未签订合同,未做结算,也未进行签证。关键性证据的缺失给天用律师团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经过天用办案团队多重维度分析,认为可以通过诉讼策略促进双方谈判,达到索要工程款的目的!确定解决方案以后,天用律师指导当事人持续获取其它有力证据,并在2022年12月28日快速开展立案工作。
恰逢北京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案件量较少,于2022年12月29日该立案通过审核。案件立案后,天用律师指导当事人继续和被告进行周旋,直至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发现我方已经起诉后,对方公司负责人对此始料未及,明显有些着急和慌乱!
对方公司开始派专人和天用律师主动进行谈判,经过长达三周的谈判,在开庭前进行了和解。双方确认了我方工程量,天用律师在谈判中极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在谈判金额上不断加价,直至和我方主张工程款金额接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签订《和解协议》后,天用律师和法官进行了沟通,并办理了撤诉、退诉讼费手续。
从接收案件到结案仅用了2个月时间,立案快、结案快、回款快!天用律师运用专业的解决方案帮助委托人快速要回120万元工程款!委托人激动不已,特意送来感谢锦旗,并与天用律所团队合影留念!
律师点评
本案是近期办理结案速度最快的建设工程案件,仅用2个月双方和解,并达到预期效果!之所以能办得如此快有几个因素:
1、北京通州法院张家湾法庭案件总体量小,在接案后立案速度较快。
2、天用律师连带诉讼了所有发包、总包、分包人,在发包和总包都为国企的情况下,对案件影响较为看重。
3、诉讼时点较好,客户承包的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还未开始。此时提起诉讼,发包人对总包和分包人均有不满,可能会影响其在发包人处信誉,主体工程还未开始即被诉讼,会影响工程进度。因此,对方会主动向我方妥协。
4、我方在知道其上述短板后,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较有力度的谈判,从对方开始只同意给103万元,到最终给到120万元工程款。
5、谈判过程中,充分利用对方在意诉讼案件的不利影响,而扩大我方谈判的成果,但也要考虑到我方证据不足,真正进行诉讼抗辩可能的不利因素,有坚持、有让步。
6、谈判尽量在对方项目部未完全放弃之前进行,如果完全交给法务处理,谈判思路会有很大区别,因此谈判过程如何做到张弛有度也很重要。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可向发包人直接追索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范围
从《建工解释一》的字面意思来理解,能向发包人直接追索工程款的仅限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那么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成为实践中的争议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可知,对《建工解释一》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建工解释一》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关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可知,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在(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一案中的裁判观点认为:一般而言,在施工挂靠关系中,出借资质的一方即被挂靠人并不实际参与工程的施工,由借用资质的一方即挂靠人和发包人直接进行接触,全程参与投标、订立合同、进行施工。实践中,挂靠又可分为发包人明知和不明知两种情形。前一种挂靠情形,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还是被挂靠人,但实质上挂靠人已和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施工行为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也往往由挂靠人越过被挂靠人,和发包人直接进行联系。而在后一种挂靠情形下,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挂靠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挂靠人一般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与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权利不同。
实际施工人如何有效追回工程欠款
1.实际施工人应当积极以自身名义与合同相对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明确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价款、计价方式、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并做好合同签章留存工作。这样在基础债权已经明确情况下,合同相对人一定是第一被告。
2.实际施工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能证明自身实际施工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签证单、联系单、工地例会、缴纳社保凭证、领取农民工工资收款凭证、施工图纸、工程进度形象报审表、付款申请、工程汇款记录、洽商记录、催款记录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留意收集以上材料,以便后期作为证据使用。
3.实际施工人应当留存合同相关的上游单位明知实际施工人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与合同相对方及上游单位做好结算工作,特别要做好工程完工后的对账工作,并将工程款在内的所有一揽子问题一起解决并签署总的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有效性,是工程类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往往很难被推翻。
4.实际施工人应当多关注合同无效、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形,尽可能主动留存上游单位施工过程材料,主动向上游单位催款,主动了解上游单位工程款欠款情况等,并可视情况将上游的单位列为被告,诉请其承担还款责任,以确保自身利益的最终实现。
5.实际施工人在追索工程欠款时,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并留存催款记录等证据,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