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导读:
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实际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可能会因为无法收回工程款而需要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前,实际施工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通常指的是承包商、分包商或工人)可能会因为合同纠纷、工资支付、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等原因提起诉讼。为了确保法庭能够全面理解案件情况并做出公正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将作为支持其诉求的基础,帮助法官或陪审团了解争议的核心问题,评估双方的责任,并确定相应的赔偿或补救措施。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一是根据形式上来判定。一般而言,建设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施工过程多签订有合同,故法院会根据合同载明的主体、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初步判断谁是实际施工人。比如与发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转包协议等,通过这些证据来达到证明涉案项目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注意的是仅根据合同,不排除会存在串通行为的合理怀疑。
二是根据实际施工行为来确定。工程实践中,虽然有《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书》,但该结算是以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的,该结算的行为后果归属于建筑公司,还有施工人员的证人证言,但其是利害关系人,该证据证明效力较弱,若无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也很难直接证明实际施工人。此时还应结合实际施工人施工组织、劳务人员投入、机械和材料的购买等证据等判定,比如工作记录,包括日志、工作报告、工作记录表等;施工照片视频,包括工作进展、施工方法、安装过程等;签到、签退记录,包括每天签到和签退的时间、位置以及签到人员的签名;工作票、工作指令,包括特定任务的要求、工艺和安全措施等;检验报告、记录;培训证书、记录;施工人员工资发放凭证、材料采购支付凭证;施工工人证人证言、施工物资供货协议、调度机械、施工签证、施工日记、施工过程中的来往函件等涉案工程完整施工资料;独立结算的证据,如接收工程进度款、缴纳税款等证据;通过电话录音、施工过程的电话、微信等沟通记录等证据。
三是排除适用实际施工人情形。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一般不认为是实际施工人,若其为工程项目提供用工服务,只能向其招用者主张劳动报酬。对于包工头和班组长,若其只是负责对招聘的农民工进行管理,无人材机投入,则一般不认为是实际施工人;而一旦其有资金、人材机投入,则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与其相对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则应重点审查其是履职行为还是最终的人材机投入主体,如不能证明其实际投入了人材机,则应当认定不是实际施工人。
如何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第一,直接证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图纸、与各施工班组签订的分包协议、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诉争工程是谁对外开展施工,实际履行承建诉争工程的各种义务。
第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班组、施工人员的组成人员、财产来源、财物管理情况,可以证明是否对施工工地上的人、财、物没有独立的支配权。
第三,间接证据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银行证明、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证据,从而可以证明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掌控着财务收入与支出管理;加盖公章的空白施工合同、空白施工方案、空白税(费)申报表、空白企业(公司)登记委托书、空白施工方案审批表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事实。
第四,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工程价款审核书等有关证据仅可以证明有过汇款行为,而不能由此确定作为汇款方的一方公司就是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