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签订空白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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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内容: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签订的合同,由于缺乏一定的条件,其效果尚未确定。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后果如何呢?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的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在《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中将其归类到无效合同的范畴。那么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26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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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空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签订空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雷某作为甲公司的财务,在乙公司一份空白合同上签了字,而乙公司在合同空白处自行添加了部分内容,雷某因此认为该合同是伪造的,提出再审。最高院审理后认为,雷某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综上认为雷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雷某仍应按照终审判决承担责任。那么签订空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2321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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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
内容: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那么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11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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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上签字后的合同是否有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空白合同上签字后的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当事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后,合同中留有空缺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等待一方进行填写的合同,当另一方在空白合同上补充内容时,往往会被认为是有效的,因此,填写空白合同时必须谨慎,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名,表明其已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空白合同中往往缺少一些必要条款,例如当事人和标的不明确,或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不确定。
黄东洁律师
2023.06.1282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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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
内容:(三)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3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借款合同签订的话要注意还款期限,利率等。那么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应注意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68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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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重要事项!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重要事项!
内容:生活中,双方借款都以合同进行约束,在签订合同时有些条款遗漏或是表达不清晰,促使双方产生纠纷,为了避免借款纠纷产生,下面给大家分享下: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重要事项!借款合同注意事项1、合同签约主体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类公司的名义发放借款是不合法的。此外,若借款合同做了强制执行公证,砍头息的这种做法,势必会影响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公证处有可能就此认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公证合同进行了变更而拒绝出具执行证书。也就是说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签订借款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重要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16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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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多以十一月的二倍工资为限。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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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效借贷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签订无效借贷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内容:借款合同无效要承担哪些后果1、借款人返还借款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那么签订无效借贷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73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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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间发生的借款属非法拆借,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如何?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商企业间发生的借款属非法拆借,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如何?
内容:借、贷款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1、首先认定合同无效; 2、依照民法通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由借款方将借款本金返还出借方; 3、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出借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如果借款方未付利息,应收缴借款方按约定应付利息,并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4、私营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按上述原则处理; 5、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3号《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处理。那么工商企业间发生的借款属非法拆借,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822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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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内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某事的发生而产生中止合同的效果,那么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下面请看详细介绍: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中止的原因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那么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53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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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种类及后果法律如何进行规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无效合同的种类及后果法律如何进行规定
内容: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那么无效合同的种类及后果法律如何进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856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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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借款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违反借款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内容:违反借款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那么违反借款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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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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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签订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签订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3)实际债权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这种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债权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另外,需注意在《借款合同》文本中对逾期还款的利率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以便主张借款到期后的利息。那么借款合同签订的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54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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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内容:为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下面给大家介绍:在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种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出借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因此,针对出借金额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进行约束,以降低出借人违约的风险。那么在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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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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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内容:《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那么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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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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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内容:法律分析:(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后果如下: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具体是什么1、法律分析:后果如下: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翁玉素律师
2023.11.1475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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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313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412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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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30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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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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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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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被某公司欺骗,按照某公司指示向第三人通过贷款方式购房,张先生按照某公司指示向梁女士支付购房首付款78万元,梁女士收到首付款后,某公司让梁女士与张先生签订78万元借款合同,现张先生拿着78万元的借款合同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梁女士偿还78万元的借款。 梁女士选择天用律师维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天用律师用专业维护梁女士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保护梁女士得最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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