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工程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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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2022-06-28 502 人收看
3、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财产损失为由抗辩 4、以建设单位未交付房屋为由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或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若业主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方告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公约中的维修和养护义务,业主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抗辩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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