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具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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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
内容: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个人出于非法目的,有意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或者学习秩序进行扰乱、干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二、客观要件1. 行为要素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素是指犯罪主体的具体行为表现,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情节要素,3. 情节要素寻衅滋事罪的情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关的重要情节,行为可以是言辞、行动或其他方式,只要是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秩序进行扰乱、干扰就可以构成犯罪行为,2. 结果要素寻衅滋事罪的结果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后果。
周春花律师2023.12.0184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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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躲避债务的行为具体有哪些以及怎么解决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躲避债务的行为具体有哪些以及怎么解决呢
内容:如果遇到公司恶意逃债,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笔莫大的损失。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公司躲避债务的行为具体有哪些以及怎么解决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910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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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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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对策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对策是什么
内容:六、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那么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对策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728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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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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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构成违约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人构成违约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内容:借款人身份核实签约对方为个人: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那么借款人构成违约的行为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752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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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强制执行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身可以实施的强制执行,简称为行政强制执行,譬如税收、环保等部门即享有此类强制执行权;另一种是行政机关本身无强制执行权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简称为司法强制执行。对于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强制执行,我们认为,可以行政强制执行,但不可以司法强制执行,理由如下:一、从法律规定角度看,《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实际上赋予了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同时《行政诉讼法》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显然。这样的规定已在立法设计角度对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做了区别对待。二、从行政机关社会管理角度看,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中断执行,势必影响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尤其是一些紧急事务和特别领域,不立即强制执行可能造成更大损失。因此,法律赋予部分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此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不应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影响。三、从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角度看,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还处在司法审查阶段,有可能被撤销或改变,若此时法院予以司法强制执行,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因此,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用尽,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法院审查的情形下实施司法强制执行才更为妥当。综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是一个相互博弈的状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赋予特殊行业、特殊情形下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科学合理的;同时,对于未赋予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权的、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没有立即强制执行的必要性,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能得到充分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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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1952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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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内容:很多人随着自己的性子来,做任何事情触犯了扰乱公共秩序自己却不知晓,就比如疫情期间,很多人不按照相关人事来进行配合工作实行。那么,什么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有哪些?
李维律师2021.09.2245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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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规定三个月的诉讼期限,而不允许行政机关在此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在给被执行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机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法律赋予它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这是无庸置疑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行政复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执行主体应该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据此,获嘉县城建局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3月20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获嘉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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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二者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那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1960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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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家暴是十分恶劣的行为,这种家暴行为您是可以报警的,家暴的时候有及时报警吗?您这边可以跟我说一下详细的情况,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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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那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1915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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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那么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1937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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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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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如果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一般应当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则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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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内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你委2004年12月17日来函收悉。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333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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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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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一、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1、客体上本罪作为贷款犯罪之一区别于贷款诈骗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后者是对这笔贷款所有权的侵犯因为行为人是有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前者是对贷款使用权的侵犯行为人编造虚假贷款项目申请贷款只是为了高利转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差并未有侵吞贷款不还的主观意图因此该罪本质上是对贷款使用、收益等权益的侵犯.笔者认为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表层上该罪侵犯的是银行贷款的使用权深层上由于贷款得不到合理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金的准确流向从而使资金失去必要的监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那么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1910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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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这种责任认定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2995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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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内容:即行政主体不得依主观臆断的“法律事实”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将这种法律事实强加于行政相对人。即行政主体通过合法收集系列证据应在遵循证明逻辑的前提下推论出法律事实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依据。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发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认定违法或事实不清可以运用国家司法权撤销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责成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践表明法院通过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判决一些被告败诉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那么法院对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3156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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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宣传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内容:宣传传销的活动这种行为是很容易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在认定犯罪上就会从客观、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进行确定这样才能让违法的一方付出相应的代价。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那么宣传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199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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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后才发现,三观不合,分歧越来越严重,婚姻中总需要一方迁就另一方,怎么办? 在具体的行为选择上,不要陷入「二选一」的思维定势。纠结时提醒自己:为什么不可以两个都要?「两个都要」可以解决掉70%的纠纷。 遇到确实只能二选一的情况,要跟对方讨论一个公认的「决策机制」。无论是掷硬币还是划拳,还是各自划分领域,还是轮流做主,还是谁洗碗就听谁的……都行。你们不一定要同意对方的决策,只要同意这种决策机制。 在决策机制方面,我想特别推荐一种方法,来自经济学家史蒂文•兰兹伯格:由意愿更强的那一方来做选择——意愿用金钱来衡量。方法很公平:夫妻各自在纸上写下愿意为自己的选择支付的费用,出价高的那个人可以做决定,同时必须向输掉的一方做出全价补偿。仔细想想这个方法,真是太聪明了。 任何时候,如果你和对方因为「不同」而产生了不愉快,请不要把这一切归因为「不同」带来的。请相信,只要我们在意彼此,求同存异,所有的「不同」最终都可以导向「合作」,不要用一句「三观不合」就草草定论。
林艳英 452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林艳英 95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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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205评论 -
离婚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等酌定赔偿金额。如果你有离婚问题,可以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咨询法律服务。
姚平 583评论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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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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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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