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导读: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你委2004年12月17日来函收悉。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你委2004年12月17日来函收悉。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5年1月5日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