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关于交通事故审理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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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内容: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根据2014年2月28日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根据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或2014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3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那么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2758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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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
内容:第一条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要坚持优先保护人身权、交强险优先赔偿、优者危险负担适度平衡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等原则。第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可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第四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各受害八所遭受损害占总损害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郑州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2690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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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议你父亲伤情稳定之后做一个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等级来主张伤残赔偿金。另外医疗期间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都是可以向对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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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么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2743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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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内容: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根据2012年2月29日《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 根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或2012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1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那么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325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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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多久。通常法律只对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做了时间限制。 1、如果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需要审理完毕; 2、适用于普通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就要审理完毕。 需要审理案件延长的必须经过上一级法院的批准,最高可以延长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3、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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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15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根据2014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或2015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4年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注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那么2015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2739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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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认真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属于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处理。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690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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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多长时间。通常法律只对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做了时间限制。 1、如果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需要审理完毕; 2、适用于普通程序的,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就要审理完毕。 需要审理案件延长的必须经过上一级法院的批准,最高可以延长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三)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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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十二条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再承担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412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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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内容: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9条的规定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那么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2970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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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05至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汇总
许瑞林律师
河南省2005至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汇总
内容:河南省2005至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河南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年。那么河南省2005至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汇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2741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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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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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受害第三者仅起诉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受害第三者申请追加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或保险人参加诉讼。那么[参考]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0486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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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患病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受害人患病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
内容: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肝癌转移为李某定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外伤并不是导致受害人李某定死亡的直接原因,外伤为促进死亡因素,因此交通事故外伤造成受害人李某定死亡的原因力参考系数酌定按20%计算,故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赔偿陈某鸽、李某琼、李某璐、李某博等各项损失共计224316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客观事实,综合判断案涉交通事故与李某定死亡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酌定由平安保险许昌支公司对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因被侵权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李某博、陈某鸽、李某璐、李某琼的再审的申请。
张旭律师2024.04.2375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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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被卡发生交通事故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刹车被卡发生交通事故
内容:刹车被卡发生交通事故2011年3月26日6时许41岁的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辆借来的无牌照面包车从许昌返家途中行至许昌县某村路口时突见路口有电动车冲出陈某踩刹车时刹车被翻倒滚落的饮料瓶绊住没能刹住车面包车随即撞上了电动车驾驶电动车的张女士和乘坐电动车的刘女士被撞飞很远刘女士当场死亡张女士受伤昏迷。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责。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及面包车车主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人死亡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那么刹车被卡发生交通事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048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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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14年河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根据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或2014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那么2014年河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2730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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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内容:第六条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444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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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皖高法47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那么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672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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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专业的律师才能更高效地解决问题,通过元甲律师的专业指导,步步为营,只用3天就顺利拿到交通事故赔偿款,案结事了,当事人开心地说“能安安心心等待一家人团聚过新年了”!元甲交通律师 85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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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律所第366期和解大讲堂圆满举办,在寒冷的冬天给交通事故伤者带来了无限温暖!全程可视化讲解和解8大规律,真正帮助伤者学习到了和解的方法与策略。讲座结束后,专业人员进行伤残预估、一对一指导和解方案,为迷茫无助的伤者带来清晰的案件走向。很多伤者案件情况复杂,他们看到了元甲律所的专业与经验,当即办理委托手续。早一日委托,才能早一日拿到赔偿款!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310评论 -
当事人在自驾川藏线的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心受到极大影响,在他一筹莫展之际,我们提供了专业咨询、耐心指导与法律建议,让当事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向。最终帮助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争取到最大利益,得到了当事人的感谢信和荣誉锦旗!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764评论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49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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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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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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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后果: 交通事故全责拒不赔偿的,可能会被起诉,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肇事人的财产用以赔偿。 全责不赔钱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仍不还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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