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导读:
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么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公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机动车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机动车一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机动车一方另案处理。
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知保险公司另案处理。
第四条认定驾驶人事故后逃逸、逃离事故现场、伪造现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证驾不符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除外。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未认定驾驶人存在上述情形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由受害方提供药品及费用清单保险公司对不属于赔偿范围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受害人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理费用等鉴定意见不能以单方委托为由不予采信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重新鉴定。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未获支持赔偿项目的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商业三者险赔偿部分一审案件以及保险公司未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没有约定以及保险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按运输合同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选择一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赔偿权利人按照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数额中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数额。
第十条本车驾乘人员脱离本车车体后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等损害请求本车交强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交强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期间有明确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的不以交强险合同成立即生效为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对责任期间以外的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再承担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三条确定交强险赔偿责任应遵循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对受害方承担的赔偿款数额应扣除机动车一方已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但机动车一方与受害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商业三者险合同中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六条出租车所有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固定时间内将出租车交给他人运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所有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一般作为划分当事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事故责任直接等同。
第十八条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责任认定不当保险公司要求按被保险人无事故责任赔偿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确无事故责任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当事人按照以下原则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过错大小无法认定的机动车各方平均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能够举证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大小无法认定的非机动驾驶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按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等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受害人为延长计算误工费时间故意拖延起诉或者鉴定的应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其误工时间。
第二十三条无业、没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受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从事工作“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安徽省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1024÷36557.6元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误工费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审查认定。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受害人误工费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2845÷36562.5元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的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35602÷36597.5元
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审查认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营养费一般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某一亲属是否为被抚养人产生争议的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查认定。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否需要抚养根据诉讼时的情况审查认定。
第二十八条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第二十九条受害人死亡后债权人要求用其死亡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经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非经变更、撤销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持第三十条规定的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施意见(皖高法2013459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