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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2022-07-05 212 人收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从事什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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