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不属于工伤但找公司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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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工伤丧葬费如何做账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员工工伤丧葬费如何做账
内容:公司员工工伤丧葬费如何做账员工丧葬费应属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按工资的14%提取,可以在职工薪酬据实列支发给员工丧葬费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现金按受益对象分配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那么公司员工工伤丧葬费如何做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334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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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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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迟到"遇车祸算工伤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员工上班"迟到"遇车祸算工伤吗?
内容:导读:08年大连一位“打工仔”徐某上班时遇车祸丧生,劳动部门认定他是属于工伤死亡,而该公司却认为徐某当天迟到,不能认定是工伤。2008年6月20日上午9时50分许,徐某乘坐朋友小李驾驶的摩托车途中遭遇车祸丧生。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驾驶的摩托车超速行驶导致车祸发生,而且,小李所驾驶的该摩托车没有上牌照,小李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部门对徐某为“工亡”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规正确。那么员工上班"迟到"遇车祸算工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0634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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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险赔偿金可以公司领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员工保险赔偿金可以公司领吗
内容:职工在遭受工伤后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多元意外伤害险但却被公司私自取走。毛某多次讨要无果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伤残赔偿金10240元。经劳动仲裁被告总共应给他14.3万元的伤残赔偿但目前只给了他5万元此外还有1万多元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被机械制造公司以他的身份证开设账户私自取走。原来毛某在职期间被告公司以福利形式为其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2013年4月保险公司为毛某办理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将10240元赔偿款打入该账户后被告将该赔偿款私自取走。法律有规定未上工伤保险的医药费应由公司支付。那么员工保险赔偿金可以公司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2777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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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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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员工工伤10级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有个员工工伤10级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既然已经确认是十级工伤,可以享受七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还有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两项有地区差别,在这里就不误导你了。但总的说来,十级工伤,一般赔付标准在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是困扰我国劳动者的一类较为严重的伤害,我国的劳动法律规定,相关的用人公司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在劳动者遇到这类伤害时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和损失。那么有个员工工伤10级赔偿标准是多少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0933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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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是否属于工伤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是否属于工伤
内容: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那么公司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是否属于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2958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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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答:属于工伤,可以告公司。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责任、保护及补救责任,并保证舆论监督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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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车祸公司怎么赔偿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员工出车祸公司怎么赔偿
内容:员工出车祸公司赔偿多少钱?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如果职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属于工伤。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车祸赔偿具体内容如下1、处理事故费用。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那么员工出车祸公司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2954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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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车撞了公司要赔付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上班途中被车撞了公司要赔付吗
内容: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是否需要单位赔偿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那么是否需要单位赔偿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上班途中被车撞了公司要赔付吗如果符合以上条件,那么员工就有权获得工伤赔偿,由企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路上被车撞,公司用承担责任吗1、法律主观:上班路上被车撞了,若是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翁玉素律师2023.10.2742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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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属于债权人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员工属于债权人吗
内容:公司员工属于债权人吗企业出现破产后,如果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的,公司的职工可以用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那么公司员工属于债权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36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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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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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必须给员工买社保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是必须给员工买社保吗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协商时,员工应当强调公司未缴纳五险一金的不合法性,并要求公司立即补缴,因此,公司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是不合法的,问题分析1.公司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是否合法,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公司进行检查,如果投诉情况属实,会要求公司为员工补缴五险一金,(1)与公司协商首先,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
孔孟廷律师2023.06.2922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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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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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九级伤残公司应怎么赔偿?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员工工伤九级伤残公司应怎么赔偿?
内容:陈某的8月份工资是982元,为其缴纳社保的本人工资是1136元。回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应享受如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员工的实际工资高于你公司的缴费工资1136元,则公司以1136元缴纳会导致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减少,则公司应当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那么员工工伤九级伤残公司应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0869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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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死亡如何索赔
陈宗琼律师
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死亡如何索赔
内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死亡,按如下方式处理: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也就是说得先由交管部门处理完交通事故,才能办理上面提到的工伤死亡补助手续。那么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死亡如何索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365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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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滑倒,算工伤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员工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滑倒,算工伤吗
内容:员工具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伤等情形的,能认定为工伤,可由公司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伤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肯定要先对伤者进行抢救、治疗,然后才说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以及工伤赔偿等。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4.09227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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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里的员工属于债权人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里的员工属于债权人吗?
内容: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出现破产后,如果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的,公司的职工可以用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那么公司里的员工属于债权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953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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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公司应否给予员工基本赔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工伤,公司应否给予员工基本赔偿
内容:本文通过“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公司赔偿受伤员工的只有基本工资吗”的相关问题的解答,为你详细介绍了交通事故工伤,公司应否给予员工基本赔偿的知识。如受伤员工恢复时间较长,对公司给予的赔偿是否有影响?如果你是非责任人,单位应当给你工伤待遇。如果是工伤,直接根据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其中医疗费与医疗期有关。在同一赔偿项目中,已经得到交通事故赔偿的,享受工伤待遇时,应予扣除。如果属于工伤,在这次事故中你也有责任,那么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亨受工伤待遇。那么交通事故工伤,公司应否给予员工基本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0741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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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怎么判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怎么判
内容:法律主观:公司诈骗员工 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 不承担刑事责任,2、法律主观:公司诈骗员工 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 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怎么判1、法律主观:公司诈骗员工 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 不承担刑事责任,3、法律分析: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是不属于诈骗罪的,公司诈骗员工有业绩怎么判刑1、业绩工资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情节,公司诈骗员工不知情但有业绩,员工不承担刑事责任。
张芸律师2023.11.0287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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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桡骨远端骨折且保守治疗,肇事者是单位员工,最终通过细节掌握成功让其环卫公司承担全部赔偿,从接手案件到客户拿到赔偿只用了10天就圆满解决,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并赠送了锦旗。
元甲交通律师 615评论 -
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元甲律师利用丰富经验专业谈判和解,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帮助当事人快速拿到赔偿款54万余元。当事人及家人对赔偿结果非常满意,再次委托工伤案件处理,顺利进行中!
元甲交通律师 725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976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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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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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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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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