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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2022-07-05 428 人收看
承包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二审开庭时,代理人再次提出鉴定申请并强调工程造价的举证义务因承包人已递交结算书已经转移,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经过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福建省高院以法院同意举证期限延长应当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为由,认为承包人的代理人一审时提出鉴定申请的那一天刚好是法院同意发包人延长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故应视为承包人在举证期限内已提出鉴定申请,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案件一:上海某高层办公楼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引起重大诉讼1993年12月15日,上海某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与南昌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承包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下称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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