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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2022-07-05 598 人收看
据了解,各地法院对合同欠款案件以及造价鉴定等有关问题的通行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条: 建设工程造价,无论以何种方式计算确定,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规定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承发包合同以约定总价或闭口造价作为计价方式,在履约过程中,承包方以工人工资或材料价格上涨等环境因素为由要求调整造价发生争议,视总价约定时是否有总价报价组成或相应的报价说明而定,发生争议后除合同本身约定可予调整的设计变更、双方签证以外,任何一方以约定不合理,造价过高或过低为由提出要求变更,应视为单方面变更合同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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