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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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
内容: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那么行使代位追偿权有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714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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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代位追偿法讨债?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利用代位追偿法讨债?
内容:所谓讨债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讨债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讨债,对讨债人造成损害的,讨债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讨债。”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讨债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讨债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讨债;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讨债人的到期讨债有不能实现的危险,讨债人有保全讨债的必要。那么如何利用代位追偿法讨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64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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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有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内容:有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那么有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388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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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此种方法行使的条件是双方应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比较困难的是双方一致要求仲裁。法院诉讼的途径有两个。那么代位权的发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19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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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内容: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那么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738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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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到期时被执行人代位追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到期时被执行人代位追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代位权是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必须严格掌握其必备的条件,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人民法院执行其到期债权的一个前提条件。二是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上述五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点,均不可执行。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口头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不进行审查。那么债权到期时被执行人代位追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910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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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代位追偿条件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险代位追偿条件有哪些
内容:在申请代位追偿时,需要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对方不存在主观上积极赔付的意愿。这在《保险法》中被称为“代位追偿”制度。代位追偿是被保险人的一项默认权利,也是世界范围内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定。在车险费改之前,代位追偿通常只适用于按比例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完全无责情况下不予赔偿。然而如果保险人不想因为代位追偿影响自己的保费,那么可以自行去法院向对方提起诉讼。
任冰峰律师2022.04.0831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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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
内容: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保证人,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那么一般保证人是否有追偿权以及追偿的条件和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936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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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什么条件下可追偿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证人什么条件下可追偿
内容:保证人什么条件下可追偿保证原本是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效力原本不包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求偿权、代位权等关系。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什么条件下可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049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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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以及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以及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内容: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1、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①、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那么代位追偿权产生的原因以及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961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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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行使代为追偿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行使代为追偿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很多人习惯于寻求保险赔偿,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行使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那么代为追偿权的条件是什么呢?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那么保险公司行使代为追偿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928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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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不催促债务人要钱,致使债权人的债务无法清偿。这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跳过债务人去找第三人要求追偿,这是债权人的代位权,那么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哪些呢?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928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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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位追偿权的条件_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的区别物上代位权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与代位求偿权不同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5.062397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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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那么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066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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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人追偿方式有哪些以及追偿的条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人追偿方式有哪些以及追偿的条件
内容: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3年届满。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那么抵押担保人追偿方式有哪些以及追偿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988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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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第3342面锦旗🚩 【债权人代位析产,元甲代理被告胜诉】 🎖因债权债务纠纷,一家三口被诉至法院,找到元甲为其维权。 🎖元甲婚姻家事团队,全面分析案情,把握每个细节,最终大获全胜。 🎖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玫瑰]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271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62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636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59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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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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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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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终身禁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终生禁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 二、是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者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情况下,同等责任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是造成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逸行为,其目的是故意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而对于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逃逸人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日的处罚。 而我们常见的驾驶人被处以“终身禁驾”处罚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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