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求死者家属原谅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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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2022-07-05 450 人收看
原告赖某系受害人赖某邦的遗腹子,尽管被害人赖某邦死亡时胎儿还不是赖某邦“生前扶养的人”,即依法应当被扶养的未成年人,但胎儿的出生是必然的,赖某出生以后,由被害人赖某邦扶养也是必然的,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胎儿出生后生活费的赔偿责任,这符合权利延伸保护的民法理论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因此对原告赖某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其实胎儿在出生后应享有的权利很多,不限于继承权,例如受扶养权,而扶养人首先是其父母,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胎儿出生前死亡,就无法履行其扶养义务,胎儿在出生后即丧失了受扶养的权利,这对其正常生活的人身利益是有重大损害的,因此胎儿在出生后有权利请求造成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侵权人赔偿其生活费损失,也就是说侵权人的赔偿项目中应包括出生后存活婴儿的全部(在父母双方均因侵权行为死亡时)或部分生活费(父母一方因侵权行为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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