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俗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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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首先,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实。再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条件,即可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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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通过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百条第款及第百条第款、第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那么通过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032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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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实际施工人的三个条件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认定实际施工人的三个条件
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怎么认定1、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最高法实际施工人的认定1、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2、法律主观: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有:(一)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
黄东洁律师
2023.10.2650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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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怎样的?
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2021.10.2848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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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施工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
内容:一般在工地上进行工作,其中涉及的事情非常多。但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这关于仲裁方面的事情。那么,施工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什么呢?
翁玉素律师
2021.09.1725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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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fidic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信息
陈宗琼律师
关于fidic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信息
内容:的《施工合同条件》则取消了工程师在解决工程索赔争议中的职能,采用争议裁决委员会(DisputeAdjudicationBoard,简称DAB)取而代之,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索赔出现争议,该争议应首先提交DAB解决,作为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1FIDIC新合同条件对索赔程序及其争议解决方式的改进尽管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的合同条件,特别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国际上得到业主(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政府)的广泛采用,但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并非无懈可击,其合同条件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陈宗琼律师
2023.04.2155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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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变更的条件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施工合同变更的条件
内容: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建筑工程发包人与他国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之间,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那么施工合同变更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1957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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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行驶合同解除权需要什么条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施工单位行驶合同解除权需要什么条件
内容:”上述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有权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合同。那么施工单位行驶合同解除权需要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1596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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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陈宗琼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内容: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法学基本理论的评述与典型案例的剖析相结合,案例指导,实用性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常见的处理办法:(1)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2)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的具体内容如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陈宗琼律师
2023.02.18258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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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迪克合同条件下外商对国内分包商的施工管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菲迪克合同条件下外商对国内分包商的施工管理
内容:下面仅就笔者熟悉的小浪底工程二标外商对国内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并谈一下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感受: 根据世行采购导则要求,小浪底主体工程三个土建标为国际招标工程,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菲迪克第4.1、4.2条款对分包做出了相应规定,外方据此及主合同、技术条款、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现场实际情况等有选择性地签订分包合同,将工程项目分包出去。根据审定的月、季度计划,外方区段工程师还必须会同外方现场工程师、分包商现场负责人等编制周计划,报送合同部、施工部、机电部等相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那么菲迪克合同条件下外商对国内分包商的施工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1.12.1839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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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条件该如何解释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条件该如何解释
内容: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条件该如何解释
林艳英律师
2021.11.0223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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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内容: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那么 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19104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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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请求参照相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请求参照相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请求参照相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张芸律师
2021.11.0141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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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与个人签订吗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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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与个人签订吗
内容: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李楠楠律师
2022.03.21106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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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什么条件下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什么条件下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
内容:民法典什么条件下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施工单位要双方协商致、约定解除条件出现、法定解除情形出现时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第百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那么民法典什么条件下施工方有权解除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09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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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附条件条款的隐患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附条件条款的隐患
内容: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有些显失公平的条款,比如说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必须达到“白玉兰”奖,否则工程结算款不予支付。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附条件条款的隐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1070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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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挂靠,工程欠款、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 没有施工合同、其他证据缺失,怎么办? ☆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0年法院工作经验的专家老师,帮你快速要回工程款!已帮助14000+人,成功要回工程款21亿元!3月15日19:00,扫码观看,直播密码私聊获取。郭铭芝 40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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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462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622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82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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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95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26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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