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警队拖车费收取该找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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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2022-07-11 917 人收看
经双方进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由司机孔**和车主高**共同赔偿吕**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电动车修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17538.30-16000元)÷2=100769.15元,赔偿人:孔**,男,56岁,汉族,司机,现住呼市赛罕区西把栅乡 赔偿人:高**,男,36岁,汉族,车主,现住呼市赛罕区 被赔偿人:吕**,女,56岁,汉族,农民,现住呼市**县 2007年5月10日,吕**在公路上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和孔**驾驶的蒙A16000号货车相撞,致使吕**受伤,根据呼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吕**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级和八级,综合赔偿指数为45%,根据呼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吕**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级和八级,综合赔偿指数为45%,二、以上款项一次性支付,支付后双方均不得反悔,吕**不得再追究司机和车主的任何责任,放弃对两赔偿人的诉权,经和林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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