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制造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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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2022-07-12 842 人收看
在199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实施非法印制复制、倒卖发票含假发票或者非法制造、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就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主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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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期间男方制造债务谁承担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分居期间男方制造债务谁承担

    内容:对于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分居后的一方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而其生产经营的收入并未拿来养家或并未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那么此时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最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不能自动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两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只能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那么分居期间男方制造债务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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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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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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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日益增多值得重视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日益增多值得重视

    内容:据调查发现,近年来,由于诚信缺失和利益驱使,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诉前或诉中制造假借据,形成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此类现象,防止和遏制假债务关系合法化,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这类纠纷由于当事人事前通谋进行“抗辩”,达成默契,“债权人”在起诉时提供书面借据,“债务人”承认有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债权债务”关系由此确立。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对该债务则不宜进行实质审理,而应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那么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日益增多值得重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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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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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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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没财产没能力还款怎么办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务人没财产没能力还款怎么办

    内容:债务人没财产没能力还款怎么办1.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起诉要他还钱。若是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对“无力还债”也应作具体的分析。从真实性上看,无力还债也有真假之别。真实的无力还债,债务人有还债愿望,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大量的无力还债却是虚假的,或在一定程度上是虚假的:债务人要本无还债的愿望和诚意,作为逃避债务的借口,无力还债是人为制造的假象,如转移、隐匿自己的财产、谎报财产、收支情况等。那么债务人没财产没能力还款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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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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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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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内容:生活当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在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那么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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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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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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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错!那是夫妇债务!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错!那是夫妇债务!

    内容: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在婚前或诉讼期间制造虚假借据,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往往辩称对所负债务不知情。当事人不能约定一方享有全部夫妻财产,另一方负担全部债务,来免除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可以对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判决主文明确偿还方式:由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且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由此减轻债权人的诉累。那么错!那是夫妇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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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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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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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颠倒是非 恶意制造事端逃避债务怎么办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务人颠倒是非 恶意制造事端逃避债务怎么办

    内容:也是说债务人也是债权人,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两者合二为一 的情况下,借贷关系的处理。还有几种情况也属于混同的情况,例如债务人是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那么作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既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也继承了父亲的债务。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融为一体的债务关系,还要考虑到合同中涉及到的别人的利益,在合同法中规定,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时候,是不能将合同终止的。即使两个债务当事人已经亲如一家。还有票据债权人债务人为同一个人的时候是不能视为混同的,债是合法存在的。那么债务人颠倒是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054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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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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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避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伪造夫妻债务有哪些情形!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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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如何避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伪造夫妻债务有哪些情形!

    内容:现实中,有不少夫妻以假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在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如何避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那么如何避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伪造夫妻债务有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100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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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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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判定夫妻之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如何判定夫妻之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内容:大体上来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在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那么如何判定夫妻之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98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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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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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夸大债务构成虚假诉讼(夸大债务构成虚假诉讼案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夸大债务构成虚假诉讼(夸大债务构成虚假诉讼案例)

    内容:虚假 民间借贷 纠纷诉讼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是指非金融机关的双方当事人捏造虚假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提起主张虚假债权的民事诉讼,的常见方式,就是利用假合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诉讼,其目的往往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胜诉判决来合法地转移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致使案外人对该当事人的债权无从实现,从虚假 民事诉讼 的现状来看,虚假民事诉讼多发生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这些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亦即当事人往往是利用亲情或人情关系捏造事实并制造虚假诉讼的。

    孔孟廷律师
    2024.01.1615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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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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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取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怎么办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采取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怎么办

    内容:可是当申请被法院准予执行,采取了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的债务人并没有对债务的偿还能力,这种情况对债权人来说会不会正如成语中所说的竹篮打水一场空呢?一打听才知道,李某的商店已经关门好几个月了。这个消息可谓是晴天霹雳,因为三年多下来,李某总共在胡某这里拖欠了四万元的货款还没有结算清楚。而依旧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李某在胡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后也依然因为没有偿还能力被中止了执行。如果存在债务虚假制造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那么是可以根据他的情节进行拘留罚款,严重的行为还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采取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债务并不会消失。那么采取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039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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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是否应继承前独资企业债务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有限公司是否应继承前独资企业债务

    内容:案情简介:个人独资企业变成有限公司原债务是否用承担某制造厂系金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于2006年2月份向叶某借款10万元。金某以有限公司的股份或红利来承担偿还债务。本案当中,金某明显有以利用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作假可能性,是目前个别当事人规避债务的新形式。因此,在制造厂已注销,其主体资格丧失的情况下,本案只能以金某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有限公司是否应继承前独资企业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3140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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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手机短信可否成为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手机短信可否成为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

    内容: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在诉讼中需要的证据一般分为:物证,人证,书证,并且还包括视听证据和鉴定的结论等等。那么手机作为现代化通信工具,能不能成为债务纠纷中可以为诉讼胜利带来有利的证据功能呢?因为是小胡的男朋友亲自来到,苗某没好意思让其打借条,认为同学关系不错,小胡不能赖账。法庭上苗某出示了三条短信的内容。一条是小胡让苗某把其单位地址转发给其男友的内容。小胡的男朋友不承认声称是苗某虚假制造的证据。根据证据的三个要素客观,关联和合法苗某的手机短信完全可以成为借款的证据。小胡最后也良心发现承认了借款的事实。那么手机短信可否成为债务纠纷诉讼的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034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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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邢颖律师
    2023.02.2738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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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夫妻虚构共同债务探究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离婚诉讼中夫妻虚构共同债务探究

    内容:离婚诉讼中夫妻虚构共同债务探究所谓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实际存在,而夫妻中一方通过与亲友串通制造假证、伪证,虚构有共同债务的事实,请求判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或请求在己方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分得更多的共同财产,以达到多占有财产的目的。这样处理只是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承担的份额定量化,并不实际现时清偿债务。(三)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行为难以制裁所致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离婚诉讼中夫妻虚构共同债务探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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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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