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共同债务协议归一方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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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钱用于炒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借钱用于炒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不仅仅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事实上,像是夫妻间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或者事后经另一方追认的债务,这些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即便解除婚姻关系,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
王熙律师
2022.04.08100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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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免除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协议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免除吗?
内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协议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免除吗?目前,确有部分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将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来损害债权人债权。该解释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那么协议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免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91001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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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怎么执行共同房产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债务怎么执行共同房产
内容:夫妻一方债务怎么执行共同房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要执行共同房屋的首先要夫妻双方协商分割房屋房屋变为个人财产或者债务人取得相应价款后才能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那么夫妻一方债务怎么执行共同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1.3086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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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方赌债一般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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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的信用卡欠债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离婚,一方的信用卡欠债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现实中,离婚的时候需要处理的事情比较多,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划分,假如一方的信用卡欠债未还,那么,这个债务是算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下面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讲解:一、夫妻离婚一方的信用卡债务怎么办关于离婚时信用卡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首先要区分信用卡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说明是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平等的清偿权。那么夫妻离婚,一方的信用卡欠债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962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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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恶意透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前一方恶意透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离婚前一方恶意透支只是需要分析恶意透支的行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前一方恶意透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239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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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离婚时一方要求补偿应予支持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离婚时一方要求补偿应予支持吗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离婚时一方要求补偿应予支持吗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离婚时一方要求补偿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离婚时一方要求补偿应予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555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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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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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内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涉及到共同债权债务的定性双方承担比例的确定以及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的方式等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对外借债时明确说明此债务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个人债务则此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列为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150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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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并做的公积金贷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房屋归属,然后给与另一方补偿。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房屋的归属,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进行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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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有效吗,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注意什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有效吗,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注意什么
内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三点1必须在婚姻存续期间。3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责任。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有效吗,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133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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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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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无法判夫妻一方单独偿还债务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无法判夫妻一方单独偿还债务是怎样的
内容:一离婚协议一方单独偿还债务法院判决无效案例2004年底至2005年6月间原告钱生应被告姚军李荣的邀请到其上海回头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二被告以公司发货量大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钱生借款为其垫付运费。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姚军负责偿还,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不能对抗债权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离婚协议无法判夫妻一方单独偿还债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1491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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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就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就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内容:离婚协议就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那么离婚协议就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163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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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债务的能协议离婚吗?
许瑞林律师
夫妻一方有债务的能协议离婚吗?
内容: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双方约定债务由谁偿还,在离婚后,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双方是否离婚,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有没有欠债,不影响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拿到离婚证之后,若双方没有再对该协议进行变更的,那么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有效的。夫妻一方有债务的能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当场有效,在离婚协议书中应该明确财产归属问题,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双方可以携带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去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许瑞林律师
2022.04.0734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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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债务遗产如何处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债务遗产如何处理?
内容: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债务遗产可以用来偿还;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它并不以死亡一方有无遗产或夫妻双方婚后有无共同财产为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死者有无遗产,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夫或妻一方都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如约定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用死亡方的其他遗产予以偿还。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赵金保律师
2022.04.0961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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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承担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债务承担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内容:夫妻双方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对夫妻双方均有效,对债权人无效。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那么夫妻债务承担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29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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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在分居后离婚前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那么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31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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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个人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夫妻一方个人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60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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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28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27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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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方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元甲婚姻家事 420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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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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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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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有什么? 为了防止婚内夫妻财产的纠纷,不少人会作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来约束自己,但很多人不知道它的内容包括什么。 1、双方当事人个人信息以及婚前财产状况; 2、约定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归属和处理方式; 3、子女抚养问题等等。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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