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后有了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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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2022-07-12 403 人收看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与李某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李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是借款的双方当事人结婚,对外来看好象是一种合并,即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李某和赵某是一个民事主体,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与李某结婚产生债的混同,李某的债权已归于消灭,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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