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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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2022-07-12 504 人收看
,约定将D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所欠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85万元、利息413.67964万元(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约定将D水泥厂所欠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85万元、利息413.67964万元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二、原审法院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F公司、C公司与水泥厂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水泥厂、锅炉厂、啤酒厂对上述债权、债权转让担保均无异议,水泥厂对此债务应予偿还,锅炉厂、啤酒厂在其担保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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