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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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2022-07-12 732 人收看
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而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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