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财产是否限于债务人所有财产

导读:
留置财产是否限于债务人所有财产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该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已不重要。债权既因留置财产而生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受偿。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那么留置财产是否限于债务人所有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留置财产是否限于债务人所有财产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该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已不重要。债权既因留置财产而生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受偿。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关于留置财产是否限于债务人所有财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留置财产是否限于债务人所有财产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留置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不动产则排除在外。我们认为“债务人的动产”是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尽管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成立留置权。
法律上设立留置权制度的原因在于保全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行为的特定债权而不在于标的物归谁所有更不在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标的物的真正归属。因此只要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为债权人即可对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其占有的标的物取得留置权。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该标的物的联系比与债务人的联系更密切。如修理合同中修理费债权是因修理行为而发生修理行为提升了标的物的价值。
因此赋予债权人对相应的动产以物权使其能通过物权的行使而实现其债权是合理的。此时该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已不重要。债权既因留置财产而生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同时从维护占有的动产物权表征功能的角度债权人无从判断留置财产的权属关系此际也应肯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的受偿。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所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财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过于绝对对债务人的利益则限制过甚有违公平原则与留置权制度的宗旨相悖。因此留置权的成立不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唯一条件还要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一定关系。
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属于留置财产的范围。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哪些
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而以变卖为例外
当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过此时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已经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