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可以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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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十二条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再承担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412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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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内容: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崔玉君律师2022.03.0319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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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调解停止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调解停止
内容: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调解停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主持调解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调解终止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如果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交警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那么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调解停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82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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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内容:第三条在受害人起诉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进行调解。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适用以下规则交强险赔偿部分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那么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2743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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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去法院起诉程序需要几天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纠纷去法院起诉程序需要几天
内容: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年应该从接到事故认定书次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申请了交通队调解或者对方直在支付费用处在协商解决过程中时效可以中断但是要有证据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过诉讼时效。那么交通事故纠纷去法院起诉程序需要几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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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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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五、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当协商不成时,诉讼就成为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何处理(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认定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他们会综合考虑现场证据、监控录像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确定各方的责任。
郭铭芝律师2024.03.0838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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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如何计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如何计算?
内容:道路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当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时,损害赔偿应该如何计算?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1729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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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纠纷的方法有哪些
内容: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纠纷的方法有哪些般解决交通事故的方式有种即和解、调解、诉讼。()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调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种行政调解。交警部门的调解只有在双方同时同意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即不存在强制力。如果肇事方不同意调解调解程序是无法开始的。并且如果没有经专业的详细计算赔偿费用可能也会计算有误。()诉讼在肇事方不肯赔付赔偿金并不愿意配合调解时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交通事故处理赔偿纠纷的方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049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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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流程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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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流程
内容: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1015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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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怎样写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怎样写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怎样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可以参照如下格式编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原告:被告: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85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海明律师2022.03.2294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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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指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指南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该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附加前置条件,只要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普通规定即可提起一审诉讼。[page]四、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指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069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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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内容:2.司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3.死者直系亲属提起诉讼的应提交死者户口簿以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4.受害人伤残法医鉴定书以及残疾等级评定证明5.受害人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状况的证明6.医院诊断情况的证据和医药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单据7.财产受到损失的应提交财产名称、原价值以及损失情况的证据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2755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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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纠纷怎么举证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纠纷怎么举证
内容:首先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其次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然后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那么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纠纷怎么举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0686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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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哪些材料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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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哪些材料
内容:3、发生 交通事故理赔 纠纷时,申请 交通事故 赔偿的材料具体如下: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 证据,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哪些材料1、因交通事故起诉时,需要准备如下材料: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交通肇事 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 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法医鉴定 材料、交通事故 伤残 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要求赔偿的,原告还需要准备证明所受损失的证据。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3.08.1022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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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内容: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道路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到的一件事情,因为交通事故而发生的纠纷问题也是非常多的。那么如果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我们要怎么去维权呢?接下来,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林艳英律师2021.11.0577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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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北京延庆区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伤者全家为了赔偿款纠纷愁容满面。元甲律所专案组介入后,给出“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法院出具调解书,当事人获得赔偿款22万元!一面饱含感谢的锦旗也展现了当事人拿到赔偿款的喜悦!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35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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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先生骑电动车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北京,对方全责,导致当事人三踝骨折。元甲律所专案组与保险公司和解谈判,快速调解,帮助当事人拿到26万元赔偿款!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早日解决纠纷,早日安心养伤!
许瑞林 643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
王熙 403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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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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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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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怎么办? 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如果有伤者,先治疗,治疗费用方面,负全责一方如果不垫付,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要求其垫付医疗费,当然,这些措施仍然无效,只好自己先行垫付治疗了。 待伤者病情稳定,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没有伤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损,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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