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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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即我国民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主要规定包括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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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多次转包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多次转包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内容:工程多次转包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李孟阳律师2021.11.0267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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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基本原则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在市场经济中,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签订合同是双方的民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则成为一个法律文件,双方按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一般国家的法律准则。双方自由表达意见,自己决定签订与否,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三)合同的法律原则建设工程合同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背景条件下签订和实施的,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必须符合合同的法律原则。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1019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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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实际出资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内容:通常情况下合同主要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内容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本案中,李某显然是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进行施工。李某虽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但作为实际出资人,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李某仍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要求对方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发包方并不能以李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实际出资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2213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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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工程款如何结算?
内容:《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一)工程价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变更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共同构成了认定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无效规范。
孔孟廷律师2023.07.1133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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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转移到第三方公司(供货合同转移给第三方执行)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合同转移到第三方公司(供货合同转移给第三方执行)
内容:转承包人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均是转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平正义角度出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转承包人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这种处理既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基本利益。
崔玉君律师2024.01.0597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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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设计合同纠纷 管辖)
许瑞林律师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设计合同纠纷 管辖)
内容: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许瑞林律师2023.03.0120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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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2021.11.2925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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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司法思考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司法思考
内容:争议主要集中在代位权的客体即其行使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为到期债权。近年来,存在应对代位权的客体基于目的性扩张的原则进行解释、补充的观点。该观点认为,从比较法角度而言,可代位行使的权利非常广泛,可概括为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另有观点认为,审判中应避免代位权扩大的倾向。由于该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过分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威胁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产生的各项合同法律制度,导致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损害交易安全甚至物权法的稳定。那么合同法中代位权的司法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21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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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是不是...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张嘉娱律师2023.11.1722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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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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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务分包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2、法律分析:在法定条件下发包方是有责任的,如果发包人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当包工头拖欠工人劳务工资时,可直接要求具有更好清偿能力的承包人承担被拖欠的劳务报酬,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5、法律主观:个人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是无效的,个人是不具有劳务分包资格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条件,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赵金保律师2023.11.2721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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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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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如何突破合同约定,主张对工程款结算进行调差?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承包人如何突破合同约定,主张对工程款结算进行调差?
内容:风险条款的法律效力有观点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动而调整,这样的条款属于让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所以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应对方法正如前文所言,虽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强制标准,违反其强制性条文的约定无效,施工过程中,若建筑材料价格涨幅过大,可能造成承包人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的,可以主张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工程款。
任冰峰律师2023.06.2957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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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有哪些的咨询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有哪些的咨询
内容: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有哪些的咨询
冯清琴律师2021.10.2859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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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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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内容: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阐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反映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司法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出现在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成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利补充。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那么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730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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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0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50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 工程款 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维律师2023.03.0669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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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
内容: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承包方一方的事情,承包方实施工程建设,需要债发包方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如果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基本原则履行合同,将可能导致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建设成本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315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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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340评论 -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邢颖 25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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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500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3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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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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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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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任冰峰律师,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点,从而锁定突破口!运用和解谈判与诉讼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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