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
导读:
当然这只是小编对它的理解,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上对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规定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要是您已经遇到了事实收养关系的纠纷的话,请及时联系律图的律师,让我们从法律的视角为你解决相关问题。那么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然这只是小编对它的理解,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上对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规定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要是您已经遇到了事实收养关系的纠纷的话,请及时联系律图的律师,让我们从法律的视角为你解决相关问题。关于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听说过事实劳动关系,那听说过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吗?其实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是很像的,事实收养关系就是指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是却存在事实上的收养情况。当然这只是小编对它的理解,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上对什么是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事实收养关系。
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施行的,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形式要件的规定,依照该法,收养关系似乎不成立,自始没有效力。但是,如果收养关系发生在1989年,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尚未实施,对其不具备追溯力。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的通知》二:“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当时可适用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自1989年开始共同生活,其养父子关系已得到亲友、群众的认可,依《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确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二、从公序良俗原则来分析。
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的事实收养关系,这样没有经过合法登记的收养关系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来讲都是很不利的,所以小编建议大家最好还是及时的补办收养登记手续,这样对自己的权益也是一种保障。要是您已经遇到了事实收养关系的纠纷的话,请及时联系律图的律师,让我们从法律的视角为你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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