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导读: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那么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关于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保全债务人债权程序的几个问题
1、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保全申请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载明
(1)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的内容及债务人不能保全的原因
(3)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债权的主要事实及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保全及其理由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法院决定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的应另行制作裁定书。
2、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实践中有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一面即没有规定第三人对债务人债权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
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时间、方式及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鉴于采取保全措施的紧迫性的特点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宜过长。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利应当规定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有必要的依据。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3、对异议的处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第三人申辩与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与债权人保全申请所述债务范围不相同并经审查属实视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第三人承认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以无能力履行等理由提出异议则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4、裁定的执行。第三人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被驳回应当在债务履行期内将偿付的价款或财物向人民法院提存。第三人在债务履行期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存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将所执行的财物或价款提存。
三、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如果允许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就等于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履行债务也就剥夺了保证人的异议权同时保全保证人的财产还要以第三债务人不能满足保全的请求前提这实际上已超过了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范围。
2、对第三人与他人共同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保全对约定或规定不明确债权人又坚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至法院。
3、债权保全范围限于债权人的请求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权额。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