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导读:
对债务人的债权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那么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债务人的债权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关于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法律是公平的就债务人债权也是同样的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债务人的债权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如下法律效力一是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如该第三人仍向债务人清偿则清偿行为无效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视情节轻重对第三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二是债务人不可处分债权。由于对债务人的债权只是采限保全措施而非最终执行债务人的债权仍然存在也正是因为这种保全措施债务人的债权就被暂时“冻结”处于不得行使的状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二、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如果允许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就等于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履行债务也就剥夺了保证人的异议权同时保全保证人的财产还要以第三债务人不能满足保全的请求前提这实际上已超过了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范围。
2、对第三人与他人共同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保全对约定或规定不明确债权人又坚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至法院。
3、债权保全范围限于债权人的请求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权额。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