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债权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那么债务人债权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关于债务人债权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债权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需要向法院申请保全申请。
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该条件有三层含义
其一期限届至.给付期限届至债务人始有履行给付的义务债权人也始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否则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得提出给付请求.
其二数额必须确定.至于何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数额方能确定不应以债的产生原因而定不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基于何种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只要其数额已经确定(比如通过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均不妨碍适用督促程序。
其三申请书载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这是对申请书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应记载请求种类属金钱或有价证券其数量产生的原因事实可以证明的文书资料履行期限等.至于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可信是否具有采证力以及会否引起争议并不影响督促程序的适用及支付令的申请。
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及其法律效力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如果允许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就等于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履行债务也就剥夺了保证人的异议权同时保全保证人的财产还要以第三债务人不能满足保全的请求前提这实际上已超过了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范围。
2、对第三人与他人共同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保全对约定或规定不明确债权人又坚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至法院。
3、债权保全范围限于债权人的请求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权额。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