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订立处分合同的效力

导读:
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订立处分合同的效力通说认为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理论依据是基于民法典第311条及第312条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对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但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只要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自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仍然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那么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订立处分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订立处分合同的效力通说认为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理论依据是基于民法典第311条及第312条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对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但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只要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自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仍然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关于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订立处分合同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善意受让人与无处分权人订立处分合同的效力
通说认为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理论依据是基于民法典第311条及第312条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对财产的处分原则上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但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只要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自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该合同仍然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因为从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来看采取的是交付主义的物权变动的模式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必须有不动产的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况且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经济交易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加以限制的规范。显然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不在国家加以限制之列。而民法典第311条笼统地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合同归类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忽视了该类合同的特殊情况即善意受让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况。在善意受让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有偿受让动产且已完全占有该动产的情况下即使让与人无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无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