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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李维律师2022.01.25235人阅读
导读:

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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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离婚债务应当区分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可以约定双方享有的份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合法与非法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合法与非法是怎样的?

    内容: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采取一些不同的做法,但值得注意,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很容易造成非法行为的出现。据统计,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车,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时扣押的车辆有各种汽车。实施侵权的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于扣车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违法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有多种多样的形式。那么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合法与非法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939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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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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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内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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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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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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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承继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承继是怎样的

    内容:公司被注销后存在遗漏债务引发的纠纷经常发生,遗漏债权的情况也不鲜见,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一直是案件审理中的热点疑难问题。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转让其权利,只要这种转让与《公司法》规定的在清算阶段公司行为的限制不冲突即可。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那么公司注销债权债务承继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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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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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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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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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存单纠纷是在法律纠纷案例中比较常见,这类案例诉讼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这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存单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若干规定》要求有严格的要件,这是防止随意中止搞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在案件中主要围绕存单的真实性而不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举证。那么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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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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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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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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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那么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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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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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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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由于旧的收养的司法解释会随着新《民法典》的实行而失效,所以目前没有最新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民法典》中已有的相关规定,下面是具体内容。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那么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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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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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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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同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那么债权债务纠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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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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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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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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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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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变更具体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债务变更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定立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债务变更具体是怎样的呢?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那么债权债务变更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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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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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涉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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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关于涉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关于涉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是将会按照一个平等的分摊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那么关于涉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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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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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集资诈骗的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数额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数额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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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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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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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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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

    内容: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汽车抵押 抵押合同 二手房抵押贷款一、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这里说明了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那么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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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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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孩子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孩子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孩子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暂时没有最新的版本,旧的司法解释会因为《民法典》的实行而失效,所以可以直接参考在《民法典》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下面是详细规定的内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那么孩子抚养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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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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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房产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类不动产无权,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就房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案例是较为常见的,为了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你是否知道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司法实践中,对主张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属事项真实性的一方应苛以更多举证证明责任,并无异议。不动产登记簿作为公文书证其对不动产物权归属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效力。司法实务中,理解和适用本条中“有证据”这一表述时,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高度可能性”的表述看齐。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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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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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解散债权债务的方式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企业解散债权债务的方式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那么企业解散债权债务的方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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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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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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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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