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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0142人阅读
导读:

存单纠纷是在法律纠纷案例中比较常见,这类案例诉讼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这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存单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若干规定》要求有严格的要件,这是防止随意中止搞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在案件中主要围绕存单的真实性而不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举证。那么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存单纠纷是在法律纠纷案例中比较常见,这类案例诉讼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这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存单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若干规定》要求有严格的要件,这是防止随意中止搞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在案件中主要围绕存单的真实性而不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举证。关于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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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是指个人将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从而银行作抵押而进行贷款的方式。存单纠纷是在法律纠纷案例中比较常见,这类案例诉讼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这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希望了解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对大家有所帮助。

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

(一)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

《若干规定》中限制适用于存单纠纷案件。存单纠纷案件的要领和范围是从当前出现的众多存单纠纷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有存单持有人诉金融机构的,也有金融机构诉存单持有人的,这些都包括在存单纠纷案件中。另外,由于金融机构在开展存款活动中不一定都给存款式开具存单,有的金融机构给相对人只出具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不开存单,故规定将持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也视为存单纠纷案件。

(二)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和中止

《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案件在符合民诉法的前提下均应受理,中止审理必须有《若干规定》所列情形,发现犯罪线索应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国家机关,案件不全案移送。如案件审理确实须以他案的审结为前提的,可以中止审理。全案移送本来就没有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没有得到这次规定的认可。存单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若干规定》要求有严格的要件,这是防止随意中止搞地方保护主义。

《若干规定》要求的要件是:

1、存单有伪造、变造、虚开情形;

2、有关当事人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存单纠纷案件非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无法确认当事人民事责任。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三)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

《若干规定》对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仿照了民诉法关于合同案件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的履行地为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地。合同履行地确定为以出具存单等凭证的金融机构所在地,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围绕存单的各项活动往往也是围绕着银行进行了,银行接受存款、开具存单是履行存款合同的主要活动,确立以出具存单等凭证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比较适宜。

(四)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1、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

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内涵与外延,它是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认定的关键,以区别于存在用资人和借贷情形的存单纠纷案件。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只有两方,即存单等凭证的持有人和金融机构,无第三人。

2、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

对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若干规定》确立了以存单的真实性和存款关系的真实性的双重真实性处理案件的“双重真实性原则”,不仅仅以存单为处理案件的唯一依据,避免了证据认定上的偏颇(这也反映了司法解释没有承认存单的票据性)。同时,《若干规定》以举证责任为突破口,确立了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1)金融机构应对其开出和“流出”(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私自开出)的存单负责,当事人的真实存单应作为最有力的证据;

(2)在是否存在存款俣同关系上,金融机构有举证的方便;

(3)查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该类举证责任通常亦由金融机构承担,我国民法亦如是。

伪造、变造的存单如能查实,即无需再审查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当事人在案件中主要围绕存单的真实性而不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径行判决;不能判决的,如符合《若干规定》的中止情形的,案件可以中止审理。

(五)对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1、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

《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了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从而确定了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范围。该类案件的典型特征有三项:

(1)当事人至少有三方,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

(2)有资金流动,资金从出资人流向用资人,金融机构在其中提供帮助;

(3)出资人为追求高额利差,与金融机构或与用资人约定了利差或已扣除利差。

2、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

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往往出现存单虚假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如果能够认定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确已发生,那么就应该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因而存单虚假不影响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但如果纯粹是当事人以伪造、变造的存单欺骗出资人进行拆借,而不是金融机构出具存单帮助拆借的,金融机构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六)对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认定和处理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类似于委托贷款行为,但后者应有委托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围绕是否形成委托贷款进行举证。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应按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委托贷款协议不符合要求的,可能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若干规定》第七条将构成委托贷款的,排除出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范围之外,另行处理,即使机构在其中也出具了存单。

构成委托贷款的案件中,存单原则上不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存单等凭证如果是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的工具开具的,如能证实,对这种担保的性质应认定为连带保证。因为,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保证处理。《若干规定》既然是现在制定的,就应该按现行担保法的规定作相应的解释。

(七)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存单可以质押。如存单系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合同因标的虚假,质权自始不能实现。质押合同因存在欺诈情节,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质权不成立。如质权人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告知其另案起诉出质人。金融机构开具没有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给出质人,出质人以这种存单为质押标的,造成善意接受出质的当事人财产受损的,按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金融机构因其虚开存单帮助出质人骗取善意接受出质的当事人的财产,金融机构与出质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伪造、变造存单的认定

金融机构对伪造、变造存单的持单人,不负清偿之责,即便持单人已将资金交付给了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此时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不会如实将资金入帐的;如资金入了金融机构的帐,则可以按照真实的存款关系进行判决,没有疑问)。需要注意的是,如存单在样式、印鉴上与真实存单完全相同,则在案件的处理上就不应按照《若干规定》第五条(二)之4关于伪造存单的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第五条(二)之1关于真实存单的规定处理。

另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自己伪造、变造存单给存款人,侵占存款人的存款,除存款人在接受存单上系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金融机构仍然应当承担责任,不能因其工作人员犯罪,就免除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恶意指存单持有人对存单系伪造、变造的事实处于明知的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指存单持有人明知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是办理存款业务的,或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以外办理存款并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取得存单。

延伸阅读: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存单质押担保合同

定期存单质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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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内容: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经购货人承兑的汇票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诺承担最后付款责任,实际上是银行将其信用出借给企业,因此,企业必须交纳一定的手续费。以银行承兑票据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即为银行承兑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那么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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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做存单质押的必要性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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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做存单质押的必要性是什么

    内容:按照规定,金融机构核押后,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存单核押后,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出质人支取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办理 挂失、补办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续。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存单质押并不是存单质权的设立要件和必经程序,但从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核押的法律效力来看,核押是保护质权人利益的必要手段。用于质押贷款的存单,必须是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能超过存单的到期日。那么做存单质押的必要性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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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效吗法律依据是哪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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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效吗法律依据是哪些

    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处的另有规定是指法院、税务局、海关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这对于以存单做质押的债权人而言,无疑是致命的风险,因此,实务中以存单做质押又擅自挂失提款的此类纠纷屡见不鲜。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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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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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虽然这条司法解释还规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四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许多其他共同共有人都是在法院诉讼阶段才知道。二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提出异议,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是口头提出异议,还是书面提出异议,是向共同共有人提出,还是向抵押权人提出。三是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举证责任问题,是否提出了异议,其举证责任是共同共有人,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或者是抵押权人。那么存单质押共有人签字有效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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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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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那么单位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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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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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第十三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那么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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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被查封怎么办,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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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存单质押被查封怎么办,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在母账户已被司法查封状态下,银行要实现债权的确颇费周折,如果强行解付,还可能涉嫌妨碍民事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存单质押被查封怎么办,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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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物孳息清偿债务的有关规定为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质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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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由于旧的收养的司法解释会随着新《民法典》的实行而失效,所以目前没有最新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民法典》中已有的相关规定,下面是具体内容。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那么收养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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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怎样进行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怎样进行的?

    内容:存单质押贴息骗局进行的方式:一、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是这样就行的:先以高额贴息的方式,比如在享受正常银行定期利率的基础上,再分别贴息3.5%和4.4%不等,吸引储户到银行进行存款。而多个资金中介人从中层拿到数额不等的佣金,远高于存款人的贴息幅度。在民间,通俗的把贴息认为去银行存款所获得利息在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外所能得到的报酬,部分额外的报酬由银行网点自行承担,一般要求存款金额较大、定存。存款流程和普通存款是一样的,贴息部分是中介付给客人,一般存好后就会付,结款比较快。那么存单质押贴息骗局怎样进行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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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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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

    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质权人无权在质押期间处分质押物,质押期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弥补损失。那么质权人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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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集资诈骗的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数额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数额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存单质押解冻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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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存单质押解冻法律风险有哪些?

    内容:按照规定,金融机构核押后,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存单核押后,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出质人支取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办理挂失、补办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续。关于存单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皆未作出明确规定。防范措施除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存单质押、办理核押手续外,还应当在债务人出现风险时,第一时间对存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立即对存单进行冻结。那么存单质押解冻法律风险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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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手续是怎样的?流程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手续是怎样的?流程是什么?

    内容: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那么存单质押贷款审批手续是怎样的?流程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062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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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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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存单质押担保?存单质押担保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如何理解存单质押担保?存单质押担保是怎样的

    内容:担保方式分为很多种,其中就包括存单质押担保。存单质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是将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借贷的一种形式。那么如何理解存单质押担保?存单质押担保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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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62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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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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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一回事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存单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一回事吗

    内容: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中国《担保法》还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保证金质押的法律依据保证金质押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那么存单质押和权利质押是一回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951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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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存单纠纷是在法律纠纷案例中比较常见,这类案例诉讼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这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存单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若干规定》要求有严格的要件,这是防止随意中止搞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在案件中主要围绕存单的真实性而不是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举证。那么存单质押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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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4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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