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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

冯清琴律师2022.01.25563人阅读
导读: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上述两条规定均明确了仅当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才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不能构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责要件。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启动新的诉进行救济选择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那么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上述两条规定均明确了仅当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才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不能构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责要件。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启动新的诉进行救济选择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关于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

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其他保证人能否相应减免保证责任

(1)关于减免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两条规定均明确了仅当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含保证人)才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不能构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责要件。无论第三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保证都只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的同样不能使其他保证人减免相应的责任。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启动新的诉进行救济选择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2)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释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从上述规定看即便债权人仅起诉若干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得以上述规定向其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包括未被起诉的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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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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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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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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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内容: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同时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也就设定了与债务人负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这实质上是一种连带责任,以此保证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对代位要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清偿责任。那么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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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能否放弃连带债务人之一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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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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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放弃权利 连带保证责任如何执行?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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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权人放弃权利 连带保证责任如何执行?

    内容:后因大都公司未还款,居委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大都公司偿还借款,同时判决吕某和沈某负连带偿还责任。谈话中,沈某拿出2006年4月17日与居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言明,因沈某无力还款,居委会放弃对沈某的连带保证责任。因为该协议侵犯了保证人吕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仍可执行沈某和吕某。那么债权人放弃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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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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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

    内容: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上述两条规定均明确了仅当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才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放弃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不能构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免责要件。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启动新的诉进行救济选择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那么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放弃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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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债权人该怎么办?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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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务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债权人该怎么办?

    内容:但是对于债务人放弃继承权能否让债权人申请撤销权这一问题始终有不同认识。当这种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确认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继承权也应当遵守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所以放弃继承行为危及债权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由于当前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对《意见》第四十六条法定义务作扩大解释来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有权撤销。那么债务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债权人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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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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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内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那么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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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债权人能否免除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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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民法典债权人能否免除连带责任

    内容: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那么民法典债权人能否免除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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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否放弃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一人的诉权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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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权人能否放弃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一人的诉权

    内容:债权人能否放弃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一人的诉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能否相应减免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可以启动新的诉进行救济选择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那么债权人能否放弃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一人的诉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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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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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人之一放弃债权的效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合同债权人之一放弃债权的效力

    内容: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通知乙参加诉讼,乙以书面表示放弃应得的服务费。这起案件,双方对合同的效力无异议。由于本案所涉合同内容中未明确服务费分配的具体份额,该3000元债权应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甲、乙的共同共有财产。本案中,甲、乙两人对丙享有3000元的债权,债权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系属多数人之债。连带之债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那么合同债权人之一放弃债权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010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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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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