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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权债务范围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2022.01.25892人阅读
导读: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是决定你需不需要还款的关键。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应该首看借款的用途只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借款属于个人债务。那么离婚债权债务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是决定你需不需要还款的关键。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应该首看借款的用途只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关于离婚债权债务范围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办理离婚过程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离婚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如银行利息)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无保障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或者因为债权的数额小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认为不如分得其他共同财产。

出现这些协商不成的情况时法院均不应作出债权归一方的判决。因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在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共同债权是一种连带债权这种合法的连带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将这种连带债权判归一方所有无疑剥夺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即另一方的债权。

所以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的职责应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债权债权归一方还是双方双方能协商则尊重双方的意见不能协商告知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

离婚个人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债务应该属于离婚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欠的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的

5、其他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以上即是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由于生活的复杂性并不能列举穷尽因此如何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尤其重要。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是决定你需不需要还款的关键。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应该首看借款的用途只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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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

    内容:在立法上,应当扩大过错行为的范围,将那些常见的、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如长期通奸。对于那些列举范围之外的,给配偶一方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做出是否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判决。这样一可扩大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二有利于将来通过司法实践使离婚损害赔偿涉及的违法行为类型化,以利于法律的修改。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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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离婚案件,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则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离婚房子属拆迁范围房产局不过户房产怎么办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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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离婚房子属拆迁范围房产局不过户房产怎么办

    内容:离婚房子属拆迁范围房产局不过户房产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会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所以房管局不过户是合法的,只能过了暂停期限才能过户。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购买拆迁安置房有风险吗1、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那么离婚房子属拆迁范围房产局不过户房产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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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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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 “ 第三者”纳入义务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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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 “ 第三者”纳入义务主体范围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第三者”纳入义务主体范围《民法典》第1091条仅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即未限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有人认为,现实中因第三者而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事例大量存在,把第三者排除在义务主体范围之外的立法脱离了我国现实情况,受害者若不能依法追究对他人家庭破裂有过错的第三者的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稳定家庭婚姻关系,惩罚过错方,保护弱者。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一方违反贞操义务时,他方得请求离婚或别居,还可根据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对第三者处以罚金。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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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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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内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言,一般是指施暴者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但也不排除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如父母对幼小儿女施暴,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施暴等。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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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46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那么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63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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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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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关于债权债务的问题怎么处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协议关于债权债务的问题怎么处理

    内容:夫妻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都不受到损失,离婚后所面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应该及时地协议好。关于离婚协议约定债务负担 离婚后仍需共同偿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224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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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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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护人死亡,需要重新指定监护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 夫妻一方调查婚外情支出的费用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夫妻一方调查婚外情支出的费用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吗

    内容:对何某要求赵某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的离婚系因赵某的过错所致,作为无过错方的何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何某提出为调查赵某与他人婚外同居生子的证据而支付的6000元调查费,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那么夫妻一方调查婚外情支出的费用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66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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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离婚债务应当区分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双方对于共同债务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可以约定双方享有的份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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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一是重婚。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这样有助于对重婚事实的检验和确认,使其具有准确性和不容推辩性。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区别。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笔者认为正确、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并不等于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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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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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范围及其原则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范围及其原则

    内容: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应当进行审查。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由自己抚养,往往不惜在子女抚育费方面向对方作出让步。(二)抚养费的给付方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那么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范围及其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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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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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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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

    内容: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关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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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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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债权债务范围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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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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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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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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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内容:增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包括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嫖娼、赌博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离婚损害的法定事由尚欠概括性的规定,应当视法定离婚事由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不予支持,据笔者调查本市自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的没有一例。这种现象的发生说明这样的规定不仅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比例和救济比例普遍降低,也导致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惩恶扬善功能和公平正义功能的普遍弱化。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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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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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物质损害,一般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责任。对于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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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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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内容:夫妻离婚了债务怎么处理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法律主观:夫妻双方应该在离婚时共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主观:离婚债务纠纷有哪些处理原则:《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法律主观:在 离婚诉讼中 出现债务纠纷债权人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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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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