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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2022.01.25407人阅读
导读: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体而言一方面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对此债权人很难举证。即使债权人能够举证债务人也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以此否定债权人关于其怠于行使债权的指责。这种立法规定便于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体而言一方面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对此债权人很难举证。即使债权人能够举证债务人也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以此否定债权人关于其怠于行使债权的指责。这种立法规定便于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对“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将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作为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标准其主要原因在于

此种方式具有一定客观的明确的标准能够用来判决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具体而言一方面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对此债权人很难举证。

即使债权人能够举证债务人也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以此否定债权人关于其怠于行使债权的指责。例如债务人提出其曾经向次债务人打过追讨债务的电话或者派人前往次债务人处催讨过等等。另一方面由于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对次债务人并不有利所以次债务人也可能会编造各种情况说明债务人曾经想起主张过权利。

因此如果将怠于行使权利扩大到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以外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则很难判断债务人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所享有的代位权将会落空。这种立法规定便于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债权转让抵销权

债权转让后如果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先于原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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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该怎样行使代位权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该怎样行使代位权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被告的主张,即对已到期的1.8万元由某甲行使代位权,驳回原告对未到期的2万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债务是1.8万元,另外2万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债权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8万元的债权,对未到期的2万元不能行使代位权。那么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该怎样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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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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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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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应怎样行使代位权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应怎样行使代位权

    内容:案情简介:某乙欠某甲4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某甲向某乙索款无着,遂于2003年8月以某乙怠于行使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某丙履行所欠某乙的3.8万元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被告的主张,即对已到期的1.8万元由某甲行使代位权,驳回原告对未到期的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债务是1.8万元,另外2万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债权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8万元的债权,对未到期的2万元不能行使代位权。那么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应怎样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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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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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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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怎样的权利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怎样的权利

    内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那么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怎样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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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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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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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那么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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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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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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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内容: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怎样认定的一、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让与,则受让人将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让与,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当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项责任的特约,在让与人故意不告知债权的瑕疵时为无效。受让人于债权转让成立时,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让与人不负担保责任。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39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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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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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故无需王某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以消灭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作为案外人其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故无需通知王某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李某对王某的债权,被告李某需证明其对王某的债权确实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李某负有通知王某的义务即可。
  • 债权人代位权怎样才算成立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人代位权怎样才算成立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才算成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所谓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怎样才算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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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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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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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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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内容: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那么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101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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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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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

    内容: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要一并转移、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当事人免除或限制此项责任的特约,在让与人故意不告知债权的瑕疵时为无效。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应该怎样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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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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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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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常生活中对于债权转让的规则是怎样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日常生活中对于债权转让的规则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转让是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规则是怎样的呢?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那么日常生活中对于债权转让的规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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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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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内容: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怎样的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55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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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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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内容:相关规定及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生效判决后,债权人以相对人无权处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为由,请求该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价格与自己进行交易,更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其不再是善意,没有给予保护的必要,应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债权人撤销权的两种情形中,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而撤销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则需要受让人知情,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之下,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还需具备相对人知情的主观要件,只要债务人和受让人实施了二者互相认可对价的法律行为,且受让人不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就不应被动辄撤销。

    邢颖律师
    2023.07.0750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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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是需要进行告知的。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分别有: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属于法定可以转让的范围;债权转让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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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内容: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那么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转让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9104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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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体而言一方面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对此债权人很难举证。即使债权人能够举证债务人也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事例说明其曾经向次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以此否定债权人关于其怠于行使债权的指责。这种立法规定便于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在司法上的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540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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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债权人着手行使代位权而且通知债务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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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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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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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形式债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形式债权

    内容: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形式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表明法律上确认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行使。其次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那么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形式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2555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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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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