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公示表是什么
导读: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那么债权债务公示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关于债权债务公示表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权债务公示表是什么
用债权债务公示表可以清楚的展现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准确明朗。而且通过公式的形式使其更加工公正严明增加公司的诚信度使员工有更高的工作热情。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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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二、债务
1、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三、债权人
债权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债主债主是指借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权利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法院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四、债务人
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1、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2、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