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债权债务的跨境转让效力
导读:
因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被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辜接受行政处罚应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那么如何认定债权债务的跨境转让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被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辜接受行政处罚应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关于如何认定债权债务的跨境转让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如何认定债权债务的跨境转让效力
(一)跨境债权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显然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中资银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
3、跨境转让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内转让也有必要辨析。境内外资银行可以通过赔偿中资银行因额外占用外债指标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方式承担救济责任
4、中资银行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却是境内外资银行无法救济的。
5、债权人可以赔偿债务人可能受到的罚款却不能为其消除行政处罚留下的违规记录。因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被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辜接受行政处罚应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二、跨境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
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
2、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不在现行法律禁止转让的范畴合同性质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的不可转让性。
3、毫无疑问债权人可以向境内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者转让其债权。但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
4、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度控制。境内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中资银行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5、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代付其金融属性是融资法律属性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外债方面仍执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政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6、中资银行应客户申请向境外受益人开出90天以上已承兑远期信用证在未付汇之前该信用证项下金额构成其自身外债占用其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支付利息为代价申请境内外资银行在信用证到期时代为向境外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
7、境内外资银行应申请后的代付行为其法律后果对中资银行而言是消灭了其外债对自身而言是间接占用外债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