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间接清偿有哪些构成要件

导读:
债的间接清偿有哪些构成要件(一)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因而间接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旧债务存在间接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旧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间接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成立。当然如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又当别论当事人自可依法主张使间接清偿合同失去效力。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因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无协议第三人承担义务是基于其向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那么债的间接清偿有哪些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的间接清偿有哪些构成要件(一)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因而间接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旧债务存在间接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旧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间接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成立。当然如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又当别论当事人自可依法主张使间接清偿合同失去效力。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因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无协议第三人承担义务是基于其向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关于债的间接清偿有哪些构成要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的间接清偿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间接清偿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间接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旧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旧债务异其要素时才成立间接清偿。
(二)须有旧债务存在。
间接清偿系以清偿旧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间接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旧债务存在间接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旧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间接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履行了新债务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三)须新债务与旧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
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固不待言而且给付之要素必须与原债务不同。比如对应支付金钱之债务换立借据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给付数量等均非要素变更不属间接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间接清偿。同样约定以对第三人享有之债权让与给债权人因属以债权清偿金钱债务自然也属间接清偿约定由债务人开具支票清偿债务时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金钱因而亦属间接清偿。
在间接清偿新债务与旧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旧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仍然全部消灭。当然如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又当别论当事人自可依法主张使间接清偿合同失去效力。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有人将债务加入与履行承担混为一谈。所谓履行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三人依该合同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履行承担与债务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两者有如下区别履行承担中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不得直接请求履行而债务加入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无协议第三人承担义务是基于其向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担而是债务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