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时限
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快速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交管部门扣留车辆的处理、事后报警、检验鉴定、作出事故认定书等规定了严格的处理时限。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那么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时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快速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交管部门扣留车辆的处理、事后报警、检验鉴定、作出事故认定书等规定了严格的处理时限。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时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快速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交管部门扣留车辆的处理、事后报警、检验鉴定、作出事故认定书等规定了严格的处理时限。
一、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事后报警的时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如何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