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时限
导读:
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时限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时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时限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时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时限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二、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四、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