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斑马线闯红灯被撞死怎么划分责任

导读:
行人斑马线闯红灯被撞死怎么划分责任案情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那么行人斑马线闯红灯被撞死怎么划分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人斑马线闯红灯被撞死怎么划分责任案情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关于行人斑马线闯红灯被撞死怎么划分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人斑马线闯红灯被撞死怎么划分责任
案情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均为化名)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刘某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某车辆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某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终审判决奥车司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案例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2007年经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未做变动。
本案小轿车驾驶人刘某在看到行车道上突然出现行人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应当说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或即使予以苛责其过失程度也是很低的但是曹某却没有反应仍我行我素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无过失责任原则刘某即使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受害人曹某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刘某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过失的可以过失相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