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正确区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
导读: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上边提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差“强制”两个字。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法律功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而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投保该保险正是为了实现这一公共利益。反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那么该如何正确区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上边提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差“强制”两个字。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法律功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而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投保该保险正是为了实现这一公共利益。反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关于该如何正确区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生效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上边提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差“强制”两个字。这个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的、强制的、不管你愿不愿意机动车必须要入的。
可以看出尽管针对的都是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但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定的强制险二者存在很多明显的区别。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首先其商业保险性质表现在其经营主体是获准经营强制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其用于经营该责任强制保险的合同条款和保险单证均经保监会审核批准而且其经营方式采取了与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基本相同的运作模式。同时其又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主要在于它承担着社会保障职能。它的实施“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从而“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将它作为国家法定保险的理由因而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机动车必须参加该保险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二、两者的法律功能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法律功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既可弥补被保险人因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又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伤害能获得补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除了该保险保障功能外还发挥着两方面的社会功能其一是强制实行国家的道路交通公共政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而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投保该保险正是为了实现这一公共利益。其二是实现其公益性。通过该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决定了它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保险不论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是否有违法律均不影响该保险的效力故保护公共道路上的行人才是其根本目的。
三、两者的投保义务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自愿保险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是否投保、投保多少金额的责任保险、是否承保等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地位上自愿协商法律没有规定投保人承担强制投保的义务。反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其典型表现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必须依法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而保险人亦应当接受其投保。此强制投保的法律价值在于以法律的强制性避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基础导致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局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公共政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