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身伤亡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吗
导读:
法庭审理『保险抗辩』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点评本案名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为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交强险并非保障交通事故中所有的受害人。本车驾驶人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为本车合法驾驶员而非交强险的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驾驶人身伤亡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庭审理『保险抗辩』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点评本案名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为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交强险并非保障交通事故中所有的受害人。本车驾驶人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为本车合法驾驶员而非交强险的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驾驶人身伤亡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庭审理『保险抗辩』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2007年3月9日张某出钱被告青扬运输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两份保险合同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受害人并不包括事故车上的司机因为张某是赣A08453号货车的合法驾驶员故原告以张某的死亡为由向第三人提出索赔交强险5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及第五条第二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由此可见第三者责任险属商业险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但该险种的性质是交强险的延伸和补充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的司机死亡不属于赔偿的范围赣A号车从始发地靖安县罗湾乡至目的地南昌张某始终是该车司机因此原告要求第三人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6万元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某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本案名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为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
1、何谓交强险的“受害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并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同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可见交强险并非保障交通事故中所有的受害人。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由此得出交强险的受害人至少排除三类人员即“本车人员”、“投保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车驾驶人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为本车合法驾驶员而非交强险的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
2、何谓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第五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据此本案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显然也将“本车驾驶人”列为商业三者险“第三者”的除外范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以下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范畴即⑴保险人⑵被保险人⑶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⑷本车驾驶人员⑸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⑹投保人⑺车上人员。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作为本车驾驶人的张某显然不作为“第三者”范畴故其同样无权请求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
3、张某能否获得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呢?因车上人员仅保障车载座位上合法乘客车上人员下车后即不再属于“车上人员”范畴而为“车下人员”因此张某在“车下时的人身伤亡”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那么本案下车后的张某该如何才能获得保险保障呢?类似脱离保险车辆后的人身伤亡事件建议相关人员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则可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如交通意外伤害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