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怎么评估

导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故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那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怎么评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故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关于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怎么评估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该怎么评估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交强险是否赔偿停运损失
对于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其中第(三)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据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在等待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的时间加上合理的修复期间所造成的误工即为该车辆的停运损失被损坏车辆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就是车辆的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此车辆贬值及停运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