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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段建国律师2022.01.2686人阅读
导读:

金融凭证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叶某被控票据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叶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多次审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经过两天的开庭审理,对本案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现结合庭审情况,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审判时参考并采纳:辩护人认为:广东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叶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建议贵院依法对此案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以维护叶某的合法权益。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关于“金融凭证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欢迎阅读。

金融凭证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叶某被控票据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叶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多次审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经过两天的开庭审理,对本案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现结合庭审情况,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审判时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认为:广东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叶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建议贵院依法对此案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以维护叶某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认为:本案纯属客观原因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与房地产买卖纠纷,被告人叶某客观上既无开空头支票的行为,又无诈骗的行为,主观上更无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不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XX公司在当时是有履行能力的(当时只是暂时需要资金周转)。具体分述如下:

一、关于涉案支票是否属于空头支票问题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案几乎都与“空头支票”有关,因此,是否属于“空头支票”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有着直接的关联性,空头支票是构成票据诈骗罪的要件之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不存在开空头支票的行为;换言之,《起诉书》所指控的涉案支票不属于空头支票。

首先,本案的支票与一般的支票(包括空头支票)发生的领域不同、开票流程不同。一般的支票(含空头支票)发生在市场交易、买卖领域,以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的形式来支付货款或服务费,是有对价的;在开票流程方面,一般是买方凭借卖方开出的发票、发货单以及买方的入库单之后,才由买方开出并填写了有出票日期、收款人、具体金额等完整事项的支票(含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交给卖方,卖方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内提示付款,付款时出票人(买方)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在付款人处(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而本案的支票是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没有对价交易关系,开支票的流程也与一般的流程不同,本案的支票流程是:双方先签订借款协议、担保保证协议等,等出借方借款金额到账后(甚至未到账,被告人先开支票)再开支票,被告人(王某杰、叶某)在交支票给出借方时会告知对方说等我们通知再去兑付(换言之,等银行有钱时再去兑付、不要擅自去兑付)。

详见被告人王某杰的多次《讯问笔录》:“问:还有什么要补充吗?

答:有的,我在授权叶某开支票给袁某前,我跟袁某有说过,他去凭支票去银行拿钱时,首先等我通知,等账户有钱后再去取款。”

其次,本案支票的用途不同。如上所述,本案支票不用于交易买卖领域而是民间借贷领域,主要意义不是用于支付交易对价的兑付,而是用于对借款的担保,既是借款凭证又是担保凭证,等还清借款后要收回支票的(详见前面所述被告人王某杰、叶某的相关《讯问笔录》及被害人胡某、卢某2、候某、高某的相关《询问笔录》)。

由此可见,被告人王某杰、叶某在此并没有欺骗行为,而是如实告知对方支票只做担保用途,等银行放款后才可以还款给“被害人”,而且如实告知对方等通知(等银行有钱时)再去兑付(不要擅自去兑付),没钱时不要去兑付(详见被害人胡某《询问笔录》:“王某杰、叶某后来说没有钱还款不要去银行对账,王某杰说外资公司投资还未到,不能支付,多点时间。对方说没钱,所以我没去银行对方兑付。前三次利息已经支付,尚欠50万利息”

再次,本案的支票依法不属于空头支票。根据《票据法》第87条、第91条的规定,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由此可见,本案的支票由于被告人(出票人)没有填写出票日期和收款人(被害人、出借人自己填写的除外,由其自身负责),也就是说,只要支票上出票人没有填写出票日期(自出票之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付款时间就不确定,由于付款时间不确定,也就不能确定出票人付款时在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存款金额,也就不符合空头支票的构成要件(这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因为空头支票是建立在付款时间已确定、已填写好的前提上,而本案的支票却没有填写出票日期和收款人。

最后,即便假定控方指控的空头支票成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由此可见,对于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后面将详细论述被告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不符合诈骗构成要件),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行政处罚,而不构成犯罪(在“姚建林票据诈骗案”中裁判要旨指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详见《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第156页)。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支票为空头支票是不能成立的。

二、XX公司等在当时是有履行能力的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知公司实际履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实力雄厚的事实”纯属主观臆断,与客观证据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金融诈骗犯罪(含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或明知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才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而《起诉书》却降低了入罪标准,将明知公司实际履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入罪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其次,本案有大量证据(含客观书证)证实公司在当时是有履行能力的、经营状况是良好的。

三、被告人叶某无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证实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的证据有:

①由于以上书证已经证实了XX公司(简称公司)在被指控期间有履行能力、经营状况良好,所以被告人在借款时并没有对此事实进行虚构,而是如实陈述。而且在借款时,都已经给出借人支付了高额利息(详见叶某《讯问笔录》:“所有6200万投资都是向银行融资贷款的,由于项目流产(酒店项目没有经营牌照)、银行追债等,迫使我们以资金过桥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偿还债务。利息千分之二、千分之三一天,先付利息再放本金.”

②“被害人”也对其公司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觉得其公司有履行能力之后才决定借款给被告人公司的(详见被告人叶某《讯问笔录》)

③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保证担保合同等来保障债权的履行(这些担保或保证是属实的,详见控方证据材料)。被告人公司与所有出借人(被害人)都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保证担保合同(对于被害人高某,根据《起诉书》的内容,而且大部分、60%以上的欠款已经归还。并且客观书证2014年11月2号双方签订的《担保书》将收藏人黄某的字画(名人字画)做抵押——补充侦查卷一P63;对于被害人郑某,根据《起诉书》的内容,证实大部分借款已归还;对于被害人梁某,除了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外,还有附件《担保书》、《返租抵债协议》,约定到期未还,可以免费收租二十年,而且梁某现在正在行使一年几百万收入的收租权(首付1800万已支付,有收取高某的利息50万,其他合同款是有保障的,是房屋买卖纠纷,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由此可见,只要担保或保证属实的话就不能以诈骗论处。另外,对于《起诉书》列举的所欠被害人债务中,百分之六十的债务已经得到清偿。

四、最后不能履行、不能归还欠款是因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XX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是在2015年3月份之后,尤其是2015年6、7月份期间,因为此时公司集中面临民事诉讼及诉讼保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导致不能归还欠款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银行单方面改变贷款条件(需要提供物业抵押,以前是信用贷款。详见证人黄某荣(广发银行信贷审查部门工作人员)

由此可见,本案是由于商业风险(银行收紧放贷、高利贷的高风险、高收益)、他人因素(被陈某、卢某利用欺骗)等客观因素而引发的,换言之,本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案件。

五、即便出现上述客观原因,被告人叶某、王某杰仍然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去履行借款合同(含银行借款),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和诚意,具体表现在:

1.在银行单方面改变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需要提供物业抵押),王某杰、叶某积极筹款购买了价值5000多万的某某三路物业以争取银行的新一轮贷款。

2.在被陈某、卢某利用欺骗之后,被告人叶某并没有心灰意冷、放任自流,在被讯问时,仍然表达继续履行借款义务的意愿。

详见被告人叶某多次《讯问笔录》“问:有什么补充说明的?答:我怀孕6个月了,希望公安机关给我机会与融资方商谈融资一事,商谈成功后我们就可以还款给借款方和银行。”

六、关于《起诉书》指控王某杰、陈某、叶某涉嫌共同票据诈骗候某1000万的定性

(一) 控方指控王某杰、叶某与陈某共同票据诈骗候某证据不足

1.在表面上看,王某杰、叶某与陈某似乎有共同串通骗取候某 1000万借款的行为,但实际上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显示:王某杰、叶某向候某借款1000万是受陈某、卢某的逼迫和在卢某的一手操纵之下进行的,王某杰、叶某在此事上本身就是受害人(被利用蒙骗了),具体表现在:账户密码和银行卡被卢某所派之人陈某控制,利息由陈某支付,收款受益人也是卢某。叶某当时对转款给卢某不知情,叶某后来经过查询才知道当天这笔款转至卢某账户内(后来才知道,主观故意以行为时为准)。叶某以为候某借的这1000万是给自己公司资金周转的,所以才在签合同中配合他们(本意并不是骗取借款)。由此证实叶某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是民间借贷纠纷。

2.王某杰派人去银行开户前,叶某特意叫陈某写了一张身份证《收据》,特意交代陈某不要搞其他的事.

3.候某在借款给王某杰、叶某之前,仔细核实了王某杰公司经营状况、发现属实之后(客观证据显示也是如此)才借款给王某杰、叶某的,王某杰、叶某在此并无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候某更无因欺骗行为而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形,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而且候某在《询问笔录》中也否认了叶某有欺骗行为,只认为是卢某欺骗了他。

4.在案的《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协议》直接证实了此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而且还有担保和保证,只要担保或保证属实(担保物与保证人是客观存在的)话就不能以诈骗论处。

综上,控方指控王某杰、叶某与陈某共同票据诈骗候某无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二) 即便存在欺骗行为,那也是民事欺诈,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尽管证据材料客观上显示王某杰、叶某配合陈某同被害人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未用于约定用途。表面上看来,王某杰、叶某、陈某、卢某似乎已构成了对候某的诈骗罪。但从实质上来看,陈某、卢某的真实目的是想收回对叶某的2400万债权,利用了王某杰、叶某等对候某举债这种方式来归还自己的部分债权。事后,在公安追查此事时,卢某一直承认收到了这1000万的借款,并说王某杰还欠他1400万的债务(否则就已构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诈骗罪了。由此可见,陈某、卢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为陈某、卢某的主观目的在于想收回他对王某杰的债权,只不过这种欺诈方式客观上损害了候某的合法权益。但候某可以通过向王某杰、叶某主张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综合全案,本案证据材料确实、充分地证明了被告人叶某客观上既无开空头支票的行为、又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主观上更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本案纯属民间借贷及房地产买卖的经济纠纷,“被害人”(出借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途径来解决。

最后,辩护人请求请法庭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防止冤错案件及错案终身追究责任的发生,辩护人恳请法庭坚守法律底线,依法宣判叶某无罪。

X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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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为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当事人做辩护

    内容:如今很多犯罪嫌疑人想要获得轻判或是无罪,都会请律师来给自己辩护。而在法律辩护中,辩护词是非常关键,它对判刑也有直接的影响,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如何为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当事人做辩护?”如何为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当事人做辩护?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梁xx的委托我依法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梁xx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一)该票证本身不是伪造的,是真实的银行格式票证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关于银行票证的基本形式,基于日常生活常识,一般人认为钱到银行就会有一个银行出具的存款单。

    于海明律师
    2022.01.2645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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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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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诈骗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集资诈骗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内容:集资诈骗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集资诈骗的辩护词要整理好相关辩护证据,此罪的辩护词一般是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来阐述,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关于“集资诈骗罪怎么做无罪辩护?”集资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陈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据此,只有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行为才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虽然造成众多被害人财产损失巨大,但不能仅依此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否则难免有客观归罪之嫌。辩护人请求贵院依法调查陈某及家庭的的财产情况,核实前述情节。

    陈明月律师
    2022.01.2624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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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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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未遂二审辩护词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诈骗罪未遂二审辩护词

    内容:诈骗罪未遂二审辩护词(案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上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上诉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王某某量刑过重,现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以上七次,许某共骗取许某某现金1641000元。

    任冰峰律师
    2022.01.2628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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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最新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内容: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现有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特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嫌疑人甲某某作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8万元人民币,不能由此认定是诈骗被害人8万元。那么最新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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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11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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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资诈骗罪从轻处罚辩护词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集资诈骗罪从轻处罚辩护词

    内容:集资诈骗罪从轻处罚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甘肃律师事务所接受了xx市法律援县中心的指派,并经得被告人赵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有集资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被告人赵某某在整个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事实。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理。

    张嘉娱律师
    2022.01.2680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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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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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法院的判刑规则:1、犯本罪既遂的,法院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金融凭证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金融凭证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内容:金融凭证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叶某被控票据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叶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多次审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经过两天的开庭审理,对本案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现结合庭审情况,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审判时参考并采纳:辩护人认为:广东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叶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建议贵院依法对此案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以维护叶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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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8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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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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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内容: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孙xx的委托,指派李xx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目的,客观上没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辩护人:时间: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农业银行贷款18万元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构成贷款诈骗罪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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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41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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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凭证诈骗罪怎么判刑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金融凭证诈骗罪怎么判刑

    内容:虽然在法律上羁押期限是不包含刑事拘留期限的。但是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包括了刑事拘留、逮捕两个阶段。

    陈宗琼律师
    2022.04.0766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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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内容:举报被受理之后,受理机关一旦发现某特定公民的行为满足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翁玉素律师
    2022.04.0831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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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辩护词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辩护词

    内容: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辩护词[案情简介]2001年10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在四合乡耿村村大耿村孙长喜院外因收蛇一事与吕土木发生争执,被告人将吕装蛇的袋子朝地下砸了两下,后又一拳击中吕的面部致吕仰面倒地而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4时许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吕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但辩护人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那么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无罪辩护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1924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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