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从轻处罚辩护词
导读:
集资诈骗罪从轻处罚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甘肃律师事务所接受了xx市法律援县中心的指派,并经得被告人赵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有集资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被告人赵某某在整个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事实。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理。
集资诈骗罪对于公共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着较大的威胁性,规模越大存在越久对群众的财产掠夺的就越多,然而,对涉嫌行为人还要根据集资诈骗的金额,个人主观意识,是否恶意集资,等来确定量刑,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集资诈骗罪从轻处罚辩护词”的内容,欢迎阅读。
集资诈骗罪从轻处罚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律师事务所接受了xx市法律援县中心的指派,并经得被告人赵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有集资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采纳:
一、在定罪方面:
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赵某某犯有集资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在在证据及诈骗金额方面,发表以下意见:
1、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如集资款的数额、还款数额、集资款的去向、赵某某现有财产的数额等都没有客观的旁证。第一、集资款的数额、还款数额有的只是按照受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除此之外就是一张张的借款复印件,根据证据排除规则,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本案涉及的受害人比较多,作为被告人不可能十分清楚的记得他所借的第一笔的数额及还本付息情况,那么在没有客观、详实的证据加以证实的情况下,如果是受害人陈述的金额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时,我认为应当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以被告人供述的数字为准;第二、借款的资金流向,即哪些用于公司经营、哪些用于还款、哪些用于所谓个人挥霍等;尤其是资金的流向,这也是被告在法庭上一再强调的问题,我在会见被告、以及在之前的庭前会议上,被告都在向我们辩解一个事实,那就是,本有些受害人虽然仍持有欠条,但其从被告人这里拿到的利息已远远超过了借条本身,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再把这些数额计算在诈骗金额之内,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实这也是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的关健所在。如果说被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他没有实际非法占有资金、而拒不返还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涉及其他的罪名。
2、赵某某的部分行为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有诸多不规范之处,包括超出法定的贷款利率,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最终造成巨额款项无法返还,但是即使如此也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仍属于民法中的民间借贷纠纷。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有三十多件已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在这些法院的法律文书没有撤消的情况下,再由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行为,有悖于我国法委的基本精神。所以我认为对那些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应计算在集资诈骗的金额之内。
二、量刑方面:
1、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2.某些群众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和行为在本案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刚开始并未意图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而是在采取民间借贷合同并小范围借款后,发现很多群众存在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后,才真正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3.被告人赵某某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且曾有坦检行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整个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事实。
4.被告人赵某某无非法获利,为了给受害人支付利息,被告人本人也倾家荡产。如查换一个角度,发放高利贷同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正是这种行为下的牺牲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被告人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了该悲剧的发生,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况且其自身也是受害者。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理。
建议量刑:在十年以下量刑。
辩护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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