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导读: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案例)审判长,陪审员:浙江*向光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娟的委托,现为陈*彬提出辩护意见。我国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涉及到本案完全相同的案情,国内有的法院确实是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来判决的。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辩方而言,设法将贩卖、制造毒品罪等“重罪”,辩护成非法持有毒品的“轻罪”,也是一种常规的有效辩护思路,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案例)”的内容,欢迎阅读。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案例)
审判长,陪审员:
浙江*向光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娟的委托,现为陈*彬提出辩护意见。
一、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挥陈*彬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定性持有异议,本案宜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从本案调查内容可以得知,陈*彬是一个长期吸毒品人员,出于自已吸毒的需要,将购买的毒品随身带到上海工作的地点,其无非是一种非法持有的状态。在学界一直有动员持有毒品一说,陈*彬的随身带就属于此类情形。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据陈*彬携带毒品是为了向他人转移,其乘坐火车只不过是自己携带毒品的一种方式,不能因此毒品持有人乘坐过交通工具而一概认定为运输毒品。本案宜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我国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该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构成上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要求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观归罪的成分,也体现了“疑案从轻”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运输毒品两类情形。
至于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动态持有毒品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相同情节的毒品犯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受理,有的可能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的却可能定性为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并由此带来处理上的有罪和无罪、重罚和轻罚的差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其它的犯罪要件都基本相同,只是在主观故意上的目的不同。
运输毒品与贩卖毒品一样,其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后一种目的不能被证明而己,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本案不能证明当事有扩散毒品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即使乘坐交通工具拾毒品,只适合认定为非法持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予以明确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同时《纪要》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涉及到本案完全相同的案情,国内有的法院确实是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来判决的。四川省某法院在审理刘某涉毒案件中就持此观点。该案基本案情为2006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携带海洛因乘坐成都至德阳的客车,途经318国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115克。检察机关对刘某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对其携带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关于携带毒品的目的,其在侦查阶段供称是为了运输,庭审中翻供,辩称其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被告人刘某的ac监测鉴定证明刘某确系吸毒人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虽然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且在其乘坐交通工具途中并抓获,但由于“持有”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形式,因此,并不能以刘某随身携带并使用交通工具运送毒品为由,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如前所述,本案认定的关键在于刘某持有毒品是否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而存在。从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来看,其携带毒品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运输,但由于刘某翻供,本案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持有毒品是以进行运输毒品犯罪为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持有毒品是运输毒品犯罪的延续,根据毒品犯罪证据审查的原则,只能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法院认定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说该判决是适当的。
综上所述,本案尽管是在客车上抓紧的陈*彬,但确实无证据证明其携带毒品是为了扩散,故本案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运运输毒品罪,陈*彬自己吸毒的事实也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
陈*彬自己吸毒,说明了其携带毒品的合理性。在本案中,即使不对定性持有异议,那么也很难区别陈*彬携带的毒品到底多少是自己用,有多少是可能存在其它犯罪嫌疑。因此,陈*彬吸毒的事实也印证陈*彬构成非法持有罪的重要证据,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运输毒品罪,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的情节。
三、本案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毒品,在确定罪名之后,应当区别两种毒品数量在刑法上的适用的不同,请法庭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将本案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酌情判处陈*彬有期徒刑。
辩护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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