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车违反交通规则调头后撞车责任如何认定
导读: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那么前车违反交通规则调头后撞车责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关于前车违反交通规则调头后撞车责任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交通法““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若前车由于掉头被直行车辆追尾时前车即使是受害者也要负全责。
1、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时等过了弯道后再超车也不迟。
2、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3、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国内的驾驶位是设置在左边所以右边相对来说是视线盲区或者弱区从右侧超车前车会因为看不见而导致碰撞事故。所以如要超车从左侧如果前方占着左侧道路可以通过转向灯和闪大灯提示对方让道。
4、变换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内的车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变道车负全责。变换车道时一定要提前打方向灯并观察后车的车速和反应在车距和速度合适的情况下完成变道。
5、超越前方左转弯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前方车辆已经在左转的时候如果你还硬要超车这明显的就是找撞的行为。
6、超越前方正在调头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前方车辆在调头过程中已经把前进道路的大部分占用这时你如果要强行超车必定容易造成碰撞事故。
7、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超车时往往需要两个条件
(1)车速瞬间大幅提升
(2)超车道空闲且与后车距离较大。如果你想要超越前面正在超车的车辆那就必须车速更高、占用更宽的道路那就非常容易出事故了。
8、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在一些双向单车道上需要借用对向车道完成超车时一定要注意对向来车的车距和车速。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1)“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2)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3)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因的思维逻辑。
(4)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